受理单位 |
福建省教育厅行政服务中心 |
联系电话 |
0591-87091601、0591-87091223 |
法律依据 |
1.《教师法》 2.《教师资格条例》 3.《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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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对象 |
福建省高校教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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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三份(双面打印);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3.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以及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公布的学历证明(无法查询的应提供学历认证材料); 4.《福建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原件; 5.《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原件; 6.在编、在岗证明材料:公办高校在编教师提供本校人事部门出具的在编在岗任教证明,公办高校编外聘用、民办高校聘用教学人员提供聘用合同和社会保险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7.辅导员、临床教学人员证明材料:辅导员提供高校学生工作部门出具的证明,临床教学人员提供高校主管部门出具的纳入教师管理和近一年授课计划任务材料等; 8.小二寸彩色相片1张; 9.其他材料: (1)具有副教授、教授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的申请人:副教授或教授任职资格证书或聘任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2)具有博士学位的申请人: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3)其他申请人: ①《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②《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课程考试合格成绩证书原件和复印件(《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合格证书》); ③《教育教学基本素质与能力测试表》(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可免,但应提供相应学历层次的学籍档案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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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申请人网上报名并按规定准备申请材料→受理高校集中报送的申请材料→组织审查教师资格认定申请材料,提出认定意见→拟通过人员名单报省教育厅领导审批→发布教师资格认定文件,颁发教师资格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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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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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3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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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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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每年春、秋各受理一次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具体受理时间另行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