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名称、层次、类别以及地址变更批准

发布时间:2008-09-07字号:T | T

 

一、项目名称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名称、层次、类别以及地址变更批准

二、行政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第8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三、审批权限

省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由省厅批设;省级以下,由设区市、县劳动行政部门批设

四、行政许可条件

 已批准成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五、申请材料

(一)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名称、层次、类别变更需提交:

1、申办报告 ,主要包括拟变更的合作办学机构名称;拟变更办学层次;拟变更办学类别;

2、附件:

1)省属职业培训学校增设培训职业(工种)审批表;

2)各专业教师花名册及其资格证明文件(学历和职称等)复印件;

3)办学条件(办学场地、办学设施、设备(含生活设施)等)清单;

4)制定与职业(工种)相配套的教学计划。

(二)民办学校地址变更需提交:

   1、申请报告;

   2、房屋租赁合同;

   3、房屋平面图纸;

   4、房屋消防安全责任书。

备注:以上申请材料一式三份。

六、行政许可程序

1、申报材料预审:收到申报材料予以预审,并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

2、正式受理与现场评估:所提交的申报材料齐备,正式受理,并在规定时间内组织专家委员会评审并委派专家组现场评估。

3、办理批复手续:专家组现场评估合格,拟文批复,并颁发办学许可证。若评估不合格,拟文告知。

七、行政许可办结时限

10个工作日(不包含专家评审时间)

八、行政许可数量

未限量

九、行政许可受理部门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十、行政许可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福州市鼓东路44号一楼

0591-87537006 (电话、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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