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 |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名称、层次、类别以及地址变更批准 |
二、行政许可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第8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
三、审批权限 |
省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由省厅批设;省级以下,由设区市、县劳动行政部门批设 |
四、行政许可条件 |
已批准成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
五、申请材料 |
(一)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名称、层次、类别变更需提交: 1、申办报告 ,主要包括拟变更的合作办学机构名称;拟变更办学层次;拟变更办学类别; 2、附件: (1)省属职业培训学校增设培训职业(工种)审批表; (2)各专业教师花名册及其资格证明文件(学历和职称等)复印件; (3)办学条件(办学场地、办学设施、设备(含生活设施)等)清单; (4)制定与职业(工种)相配套的教学计划。 (二)民办学校地址变更需提交: 1、申请报告; 2、房屋租赁合同; 3、房屋平面图纸; 4、房屋消防安全责任书。 备注:以上申请材料一式三份。 |
六、行政许可程序 |
1、申报材料预审:收到申报材料予以预审,并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 2、正式受理与现场评估:所提交的申报材料齐备,正式受理,并在规定时间内组织专家委员会评审并委派专家组现场评估。 3、办理批复手续:专家组现场评估合格,拟文批复,并颁发办学许可证。若评估不合格,拟文告知。 |
七、行政许可办结时限 |
10个工作日(不包含专家评审时间) |
八、行政许可数量 |
未限量 |
九、行政许可受理部门 |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
十、行政许可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
福州市鼓东路44号一楼 0591-87537006 (电话、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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