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 |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分立、合并审批 |
二、行政许可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第8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
三、审批权限 |
省属培训机构,由省厅批设;省级以下,由设区市、县劳动行政部门批设 |
四、行政许可条件 |
已批准成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
五、申请材料 |
1、申办报告。主要包括:拟分立或合并的新学校名称,办学地址,申办者简况,拟任法人代表,培养目标,拟设专业,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现有场地、师资力量、设施设备简况等),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附件:(1)举办者(法人代表)、拟聘校长的住址、身份证明、资格证明文件(学历和职称等)复印件; (2)学校章程(按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制定); (3)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学校管理机构及人员名单,财会人员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4)拟设专业(含实施性教学计划和教材选用清单); (5)各专业教师、财会人员的花名册及其资格证明文件(学历和职称等)复印件; (6)拟分立、合并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办学设施、设备(含生活设施)清单。 (7)拟分立、合并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场地有效证明文件(租赁合同协议和产权证等)。校园面积,建筑面积(含教室、宿舍、实习场所、生活设施等); (8)固定资产(其中教学设备资产单独注明金额)、注册资金(流动资金)的有效文件(验资报告)。 (9)学校管理规章制度(教学管理、学籍管理、财务管理等)和学校设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近三年的发展规划。 |
六、行政许可程序 |
1、申报材料预审:收到申报材料予以预审,并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 2、正式受理与现场评估:所提交的申报材料齐备,正式受理,并在规定时间内组织专家组现场评估。 3、办理批复手续:专家组现场评估合格,拟文批复,并颁发办学许可证。若评估不合格,拟文告知。 |
七、行政许可办结时限 |
10个工作日(不包含专家评审时间) |
八、行政许可数量 |
未限量 |
九、行政许可受理部门 |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许可审批服务中心 |
十、行政许可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
福州市鼓东路44号一楼 0591-87537006 (电话、传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