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

发布时间:2008-09-07字号:T | T

一、项目名称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

二、行政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第8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关于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0号)

三、审批权限

省级培训机构,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设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按照办学所在地属地原则进行审批和管理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申请人为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或者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二)有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包括办学章程与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 管

理等多项制度;        
(三)有与所申请从事的职业培训活动相适应的教师、管理人员:
   1
、应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  

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
   2
、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

育培训工作经历;
   3
、行政管理人员配备应达到6人以上,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的相关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务人员资格证书;
   4
、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每个培训专业(工种)至少配备2名以上理论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理论教 师

和实习指导教师均应具备规定的教师资格。

(四)有与所申请从事的职业培训活动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
   1
、场所、设施、设备的设置应能满足不低于(1000/每年)的办学规模;
   2
、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5年;有办公用房;培训学校建筑面积应达2000平方米以上,其中理论课集中的教学场 所

应达到1500平方米以上;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招收住宿学生的,其食宿场所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3、应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充足的实习工位;
   4
、应具有与培训专业相对应的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

5、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申办省级职业培训学校达到固定资产100万元,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和启动资金以具有验资资质的专业机构提供的验资报告为准)

五、申请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拟办学校名称,办学地址,申办者简况,拟任法人代表,培养目标,拟设专业,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现有场地、师资力量、设施设备简况等),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申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社会组织应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主管部门同意批件;个人应提交身份证、户口簿;省外个人或单位申办时还应提交申办者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有关证明文件);

3填写《民办技工(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

4、学校章程和发展计划;

5、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6、校长、教师、财务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7、拟设置专业对应的教学设备、设施清单(注明详细名称、型号和数量)、教学大纲和授课时数文件;

8办学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租赁合同书(三年以上);

9设立机构的各项管理制度(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多项制度);

10、使用规范名称,即“福建省+字号+(专业领域)+职业培训学校”,且中外文名称应一致

11、提供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到省民政厅办理名称预核手续)。

12、提供会计师事务所的固定资产和注册资金的验资报告书。

备注:以上所有材料一式三份。

六、行政许可程序

1、申报材料预审:收到申报材料予以预审,并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

2、正式受理与现场评估:所提交的申报材料齐备,正式受理,并在规定时间内组织专家组现场评估。

3、办理批复手续:专家组现场评估合格,拟文批复,并颁发办学许可证。若评估不合格,拟文告知。

七、行政许可办结时限

10天(不包含专家评审时间)

八、行政许可数量

未限量

九、行政许可受理部门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许可审批服务中心

十、行政许可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福州市鼓东路44号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一楼

0591-87537006  0591-87537009(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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