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 |
技工学校的设立 |
二、行政许可依据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民办教育促进法》 《国务院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民办技工学校设置标准》的通知》(闽劳社文【2005】321号) |
三、审批权限 |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全省(不包括福州市、厦门市市属技校)技工学校的审批,拟举办省级技工学校的,举办者可直接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报;拟举办市级技工学校的,由举办者向设区市劳动保障局提出申请,经市局初校同意后,由市局提出书面意见并将举办材料转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四、行政许可条件 |
1、举办民办技工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技工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校园面积30亩以上,建筑面积12000平方米以上(含教室、宿舍、实习场所、生活设施等)、生均建筑面积20平方米 (其 中生均教室和宿舍面积均应达2平方米以上),体育运动场地面积1500平方米,图书阅览室和食堂餐厅等生活设施基本配套。 3、民办技校应具有1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其中教学设备资产应不少于60万元)和100万元以上的办学流动(注册)资金。以上资产(金)均应出具有资质的机构提供的验资报告。 其余条件详见《福建省民办技工学校设置标准》(闽劳社文[2005]321号) |
五、申请材料 |
1、申办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拟办学校名称,办学地址,申办者简况,拟任法人代表,培养目标,拟设专业,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现有场地、师资力量、设施设备简况等),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法人代表)、拟聘校长的住址、身份证明、资格证明文件(学历和职称等)复印件。 3、学校章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制定)详见《福建省民办学校章程主要事项范本(试行)》(闽劳社办【2004】195号)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注册资本和固定资产的验资报告,并出具产权证明;(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以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核对原件; 5、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学校管理机构及人员名单。1/3以上的理事会成员须具有5年以上的教育经验,董事会成员必须5人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20条);财会人员资格证明文件(如会计证等)(复印件核对原件)。 6、拟设专业(含实施性教学计划和教材选用清单)。 7、各专业教师花名册及其资格证明文件(学历和职称等)(复印件核对原件)。 8、现有办学设施、设备(含生活设施)清单(注明详细名称、型号和数量);。 9、现有办学场地的产权或租赁协议(五年以上),含校舍合格验收及公安消防安全审查通过的相关材料; 10、学校管理规章制度(按闽劳社文[2005]321号文的要求)和学校设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近三年的发展规划; 11、填写《民办技工(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 12、使用规范名称,即“福建省+字号+(专业领域)+技工(术)学校”,且中外文名称应一致。 备注:以上所有材料一式三份。 |
六、行政许可程序 |
1、申报材料预审:收到申报材料予以预审,并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 2、正式受理与现场评估:所提交的申报材料齐备,正式受理,并在规定时间内组织专家组现场评估。 3、办理批复手续:专家组现场评估合格,拟文批复,并颁发办学许可证。若评估不合格,拟文告知。 |
七、行政许可办结时限 |
10天(不包含专家评审时间) |
八、行政许可数量 |
未限量,一般要求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为该地区的技工学校,以使管理更加到位。 |
九、行政许可受理部门 |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许可审批服务中心 |
十、行政许可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
福州市鼓东路44号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一楼 0591-87537006 0591-87537009(传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