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工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批准

发布时间:2010-09-07字号:T | T

 

一、项目名称

技工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批准

 

二、行政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第8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35国务院令399号公布)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三、审批权限

省属技工学校(福州市,厦门市除外),由省厅批设;

四、行政许可条件

(直接申请正式设立)

 已批准成立的公办、民办技工学校

五、申请材料

一、拟变更民办技工学校名称的需提交申办报告, 主要包括拟变更的民办技工学校名称以及变更理由。

二、拟变更办学层次、办学类别的需提交:

1、拟变更办学层次、办学类别的报告,说明变更理由;

2、附件:

1)各专业教师花名册及其资格证明文件(学历和职称等)复印件;

2)办学条件(办学场地、办学设施、设备(含生活设施)等。

 

六、行政许可程序

1、申报材料预审:收到申报材料予以预审,并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

2、正式受理与现场评估:所提交的申报材料齐备,正式受理,并在规定时间内组织专家委员会评审并委派专家组现场评估。

3、办理批复手续:专家组现场评估合格,拟文批复,并颁发办学许可证。若评估不合格,拟文告知。

七、行政许可办结时限

10个工作日(不包含专家评审时间)

八、行政许可数量

未限量

九、行政许可受理部门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十、行政许可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福州市鼓东路44号一楼

0591-87537006 (电话、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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