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 |
技工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批准 |
二、行政许可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第8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三、审批权限 |
省属技工学校(福州市,厦门市除外),由省厅批设; |
四、行政许可条件 (直接申请正式设立) |
已批准成立的公办、民办技工学校 |
五、申请材料 |
一、拟变更民办技工学校名称的需提交申办报告, 主要包括拟变更的民办技工学校名称以及变更理由。 二、拟变更办学层次、办学类别的需提交: 1、拟变更办学层次、办学类别的报告,说明变更理由; 2、附件: (1)各专业教师花名册及其资格证明文件(学历和职称等)复印件; (2)办学条件(办学场地、办学设施、设备(含生活设施)等。 |
六、行政许可程序 |
1、申报材料预审:收到申报材料予以预审,并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 2、正式受理与现场评估:所提交的申报材料齐备,正式受理,并在规定时间内组织专家委员会评审并委派专家组现场评估。 3、办理批复手续:专家组现场评估合格,拟文批复,并颁发办学许可证。若评估不合格,拟文告知。 |
七、行政许可办结时限 |
10个工作日(不包含专家评审时间) |
八、行政许可数量 |
未限量 |
九、行政许可受理部门 |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
十、行政许可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
福州市鼓东路44号一楼 0591-87537006 (电话、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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