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本市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格许可的申请与办理。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格许可(0903)
分项名称:
1.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格许可(放射性物品除外)
2.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放射性物品)运输资格许可
3.运输范围变更(含运输范围类、项的增加、减少,运输范围的终止)
4.单位名称变更
5.注册地址变更
6.法定代表人变更
7.经济性质变更
8.停车场地变更
9.延续
10.补证(换证)
11.终止经营(歇业)
三、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五条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第七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可以使用自备专用车辆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一)属于下列企事业单位之一:
1.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2.有特殊需求的科研、军工等企事业单位。
(二)具备第八条规定的条件,但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的数量可以少于5辆。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时,除提交第十条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表》,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申请运输的物品范围(类别、项别或品名,如果为剧毒化学品应当标注“剧毒”)等内容。
(二)下列形式之一的单位基本情况证明:
1.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等证明。
2.能证明科研、军工等企事业单位性质或者业务范围的有关材料。
(三)特殊运输需求的说明材料。
(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以及书面委托书。
第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以及本规定所明确的程序和时限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并进行实地核查。
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向被许可人出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注明许可事项,具体内容应当包括运输危险货物的范围(类别、项别或品名,如果为剧毒化学品应当标注“剧毒”),专用车辆数量、要求以及运输性质,并在10日内向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向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人发放《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
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准予许可的企业或单位的许可事项等,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三条 被许可人已获得其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其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在经营范围中加注新许可的事项。如果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是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放的,由原许可机关按照上述要求予以换发。
第十五条 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承诺期限落实拟聘用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
被许可人未在承诺期限内按照承诺聘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的,原许可机关应当撤销许可决定,并收回已核发的许可证明文件。
第十九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设立子公司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向子公司注册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运输许可。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分公司注册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需要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按照本章有关许可的规定办理。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名称、地址等工商登记事项的,应当在30日内向原许可机关备案。
第二十一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终止危险货物运输业务的,应当在终止之日的30日前告知原许可机关,并在停业后10日内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以及《道路运输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3.《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三条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工作。交通运输部汽车运输节能技术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节能中心)作为交通运输部开展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工作的技术支持单位。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燃料消耗量检测合格并且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车型,方可进入道路运输市场。
4.《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第六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八条 生产、销售、使用或者处置放射性物品的单位(含在放射性废物收贮过程中的从事放射性物品运输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放射性废物库营运单位),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使用自备专用车辆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活动:
(一)持有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生产、销售、使用、处置放射性物品的有效证明;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
(三)有具备辐射防护与安全防护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具备满足第七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专用车辆、设备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但专用车辆的数量可以少于5辆。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非经营性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单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时,除提交第十条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申请表》,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拟申请运输的放射性物品范围(类别或者品名)等内容;
(二)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生产、销售、使用或者处置放射性物品的有效证明;
(四)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监测仪器检测合格证明;
(五)对放射性物品运输需求的说明材料;
(六)有关驾驶人员的驾驶证、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及复印件;
(七)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证明,依法应当取得相关从业资格证件的,还应当提交有效的从业资格证件及复印件。
第十三条 对申请时未购置专用车辆,但提交拟投入车辆承诺书的,被许可人应当自收到《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之日起半年内落实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做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被许可人落实拟投入车辆承诺书的落实情况进行核实,符合许可要求的,应当为专用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对申请时已购置专用车辆,且按照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提交了专用车辆有关材料的,做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专用车辆情况进行核实,符合许可要求的,应当在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的同时,为专用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做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道路运输证》有关栏目内注明允许运输放射性物品的范围(类别或者品名)。对从事非经营性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还应当在《道路运输证》上加盖“非经营性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专用章”。
第十四条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终止放射性物品运输业务的,应当在终止之日30日前书面告知做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属于经营性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业务的,做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接到书面告知之日起10日内向将放射性道路运输企业终止放射性物品运输业务的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布。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在终止放射性物品运输业务之日起10日内将相关许可证件缴回原发证机关。
5.《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6.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技术规范》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主体名称: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
审批权限:负责全市范围内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格许可(含内资和外商投资)的审批。
(二)审批内容
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格许可。
(三)法律效力
申请人取得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格的,可以从事其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规定范围内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业务。
(四)审批对象
使用自备专用车辆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业。
五、审批条件
(一)非营业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格许可:
1. 申请使用自备专用车辆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
(1)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2)有特殊需求的科研、军工等企事业单位。
2.对申请放射性物品运输的:
(1)持有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生产、销售、使用、处置放射性物品的有效证明;
(2)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
(3)有具备辐射防护与安全防护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非营业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运输范围变更(含运输范围类、项的增加、减少,运输范围的终止)、单位名称变更、注册地址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经济性质变更、停车场地变更、终止经营(歇业):
1.取得本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的单位;
2.申请停车场地变更的,还须符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技术规范》中对停车场地的技术要求。
六、审批数量
无审批数量限制。
七、申请材料
(一)形式标准
1. 申请资料按本办事指南中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
2. 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3. 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1.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格许可
2.运输范围变更(含运输范围类、项的增加、减少,运输范围的终止)、单位名称变更、注册地址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经济性质变更、停车场地变更
(1)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变更(含企业兼并、重组、收购)
(三)申请文书名称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表》
2.《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申请表》
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变更(含许可证延续)表》
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变更承诺书》
5.《车辆购置承诺书》
6.《从业人员配备承诺书》
7.《上海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相关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配备情况清单》
8.《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运输范围变更审核表》
八、审批期限
(一)受理期限: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受理。
(二)办理期限: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一)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格许可、运输范围变更(含运输范围类、项的增加、减少,运输范围的终止)、停车场地变更、延续、歇业:20个工作日。
(二)单位名称变更、注册地址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经济性质变更、补证(换证):当场办结。
九、审批证件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
有效期:一般为4年。
《道路运输证》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一)收费环节
发证环节。
(二)收费项目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工本费。
《道路运输证》工本费。
(三)收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十一条;
沪价行(1999)第072号。
(四)收费标准: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18元。
《道路运输证》每套12元(主证6元、副证6元)。
十一、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知情权。有权向行政审批机构了解本《办事指南》相关情况。
2.获得许可权。有权依据本《办事指南》向行政审批机构提出申请,并在符合相关审批条件、标准的情况下获得许可的权利。
3.救济投诉权。有权就不服行政审批机构实施的本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也可以向行政审批机构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投诉或控告。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提供真实材料义务。有义务按照本《办事指南》要求,提供符合规定形式并确保真实有效的材料。
2.补正材料义务。有义务及时补送行政审批机构依法要求的补正材料。
3.接受核查义务。有义务配合行政审批机构工作人员依法进行核查,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