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注销(含分所注销)

发布时间:2015-05-26字号:T | T

事项名称:

律师事务所注销(含分所注销)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3)《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8718司法部令第111号 发布,20121130司法部令第125号修正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申报条件:

根据《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律师事务所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

(二)执业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三)自行决定解散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律师事务所在取得设立许可后,六个月内未开业或者无正当理由停止业务活动满一年的,视为自行停办。

申报材料:

1《律师事务所(含分所)申请注销登记表》、注销申请书

2、合伙所提交合伙人会议决议及终止协议;国资所提交主管司法行政机关的注销意见;分所注销应提交本所决定停办分所的意见;

3、向社会公告律师事务所(含分所)终止的证明材料。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5、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的说明;

6、清算报告;

7、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及所属律师的执业证已收回的证明;

8、律师事务所财务账本、印章、业务档案已移管、处置完毕的证明;

9、设区市司法行政机关的审查意见 

办理流程:

 受理 →  审批 →  审批 →  办结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

法定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12个工作日

办理机关:

省司法厅

责任部门:

省司法厅行政服务中心

受理地址:

各设区市行政服务中心司法局窗口

办公时间:

冬季: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 夏季:上午:8:0012:00 下午:3:006:00

联系人:

雷文鑫

联系电话:

0591-87518620

监督电话:

实施部门:0591-83726849 省效能办:968168

受理形式:

窗口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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