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律师事务所注销(含分所注销)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申报条件: |
根据《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律师事务所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 (二)执业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三)自行决定解散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律师事务所在取得设立许可后,六个月内未开业或者无正当理由停止业务活动满一年的,视为自行停办。 |
申报材料: |
1《律师事务所(含分所)申请注销登记表》、注销申请书 2、合伙所提交合伙人会议决议及终止协议;国资所提交主管司法行政机关的注销意见;分所注销应提交本所决定停办分所的意见; 3、向社会公告律师事务所(含分所)终止的证明材料。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5、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的说明; 6、清算报告; 7、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及所属律师的执业证已收回的证明; 8、律师事务所财务账本、印章、业务档案已移管、处置完毕的证明; 9、设区市司法行政机关的审查意见 |
办理流程: |
受理 → 审批 → 审批 → 办结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 |
法定期限: |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12个工作日 |
办理机关: |
省司法厅 |
责任部门: |
省司法厅行政服务中心 |
受理地址: |
各设区市行政服务中心司法局窗口 |
办公时间: |
冬季: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 夏季:上午:8:00—12:00 下午:3:00—6:00 |
联系人: |
雷文鑫 |
联系电话: |
0591-87518620 |
监督电话: |
实施部门:0591-83726849 省效能办:968168 |
受理形式: |
窗口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