溪县、清流县、宁化县、尤溪县、沙县、将乐县、建宁县、邵武市、武夷山市、建瓯市、建阳市、浦城县、长汀县、上杭县、武平县及连城县发改局、农业局、水利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中央预算内投资新增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田间工程建设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省政府要求和我省近年项目实施具体情况,我委对2012年印发的《福建省新增粮食生产能力规划田间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以闽发改农业〔2012〕1201号印发,以下简称《细则》)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细则》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农业厅 福建省水利厅
2015年5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新增粮食生产能力规划田间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田间工程及农技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安排的我省16个产粮大县国家新增粮食生产能力规划田间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 按照集中连片、统筹规划、科学规范、钱粮挂钩的原则,结合灌区等水利骨干工程建设、抛荒山垅田改造,同步实施田间工程项目,使项目区粮食播种面积保持稳定,粮食单产水平明显提高,确保完成粮食增产任务。
第二章 项目申报和确定
第四条 省发改委、农业厅、水利厅根据各县(市)承担的粮食增产任务、抛荒山垅田改造面积和各地近几年项目实施情况,确定各县(市)田间工程建设投资控制规模。
第五条 县级农业部门会同发改、水利部门按照确定的投资控制规模开展项目选点工作;组织具备资质的单位,按照2-3年建设任务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代可研)。
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应提前完成前期工作,具备各项建设条件。
第六条 县级发改部门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程序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代可研),并报省和设区市发改、农业、水利部门备案。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可以合并审批。其批复文件为“关于xx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暨初步设计的复函”。
第七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后,省发改委、农业厅、水利厅及时将分县计划下达有关县(市),并抄送设区市发改、农业、水利部门。
第八条 田间工程项目选点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项目区应具有一定规模,相对集中连片,洋面田连片规划面积在300亩以上,山垅田连片规划面积在100亩以上,项目区以种植稻谷为主,并向水稻制种基地倾斜;
(二)项目建设地点不得与农业综合开发办、国土资源、农业、水利、烟草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农田基建项目地点重复;
(三)项目区群众有积极性,并经过村民“一事一议”程序审议。
第三章 项目的实施和管理
第九条 项目县要成立由县分管领导任组长、发改、财政、农业、水利、农业综合开发、国土、审计等部门参加的项目建设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项目组织实施的重大问题,以及项目投资计划执行、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
县级发改部门是新增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项目建设的牵头单位,负责田间工程项目审批、年度投资计划编报和转下达等。
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田间工程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情况总结、竣工验收等工作。
县级水利部门配合农业部门对田间工程项目水利建设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
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监督项目资金规范使用和财务报账。
第十条 田间工程主要建设内容重点实施排灌沟渠、集雨蓄水设施等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田间机耕道等。
第十一条 项目实行“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制”、“公示制”。
田间工程建设项目法人为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由其与中标单位签订施工合同;
项目招投标结束10天内,应在项目所在村的村务公开栏公示项目的投资额度、工程规模、技术标准、完成的数量、质量、工期、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
第十二条 项目工程决算必须经过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审计机关或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三条 县农业部门必须自觉维护计划的严肃性,项目年度实施方案审定和投资计划下达后,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主要建设内容。确因特殊原因需调整实施方案或建设内容的,由县发改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批,并报省和设区市发改、农业、水利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县农业部门作为责任单位应保证项目工程质量、进度,确保资金按规定使用;按照国家有关要求,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向上级有关部门报送粮食生产情况、项目建设进度情况、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等信息。
第十五条 县农业部门应做好项目前期资料收集,招投标文件,合同、工程、技术资料,财务以及竣工验收等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建档工作。
第十六条 省发改委、农业厅、水利厅等将不定期对项目建设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项目管理机构和项目法人单位应自觉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应在竣工三个月内组织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要限期整改,并进行核验。并在项目区醒目位置设立永久性标志牌。
验收分为县级初验、市级终验。县级初验由县级农业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参加。市级终验由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参加,并出具验收报告,同时将项目验收报告报送省农业厅、水利厅备案。省级有关部门将组织有关专家对各市的验收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八条 加强项目建后管理。新增粮食生产能力规划田间工程要逐步建立建后管护机制,竣工验收后,及时办理移交手续,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确保工程发挥长期效益。
第四章 资金筹集和管理
第十九条 田间工程建设项目由中央和省级共同投资建设。地方配套部分由省级财政统一落实,其中由省发改委、财政厅各承担50%。
第二十条 项目资金必须严格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财务制度的规定使用,实行县级报账制度,专账管理,加强监督,保证专款专用,严禁滞留、挤占、挪用。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费、基本预备费及项目管理费等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计提和使用,从地方配套资金中支出。
第二十二条 项目资金要严格按投资计划、工程建设进度、质量或分阶段验收结果拨付使用。工程实行预留10%“质量保证金”制,待运行一年未发现质量问题后再拨付。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发改委、农业厅、水利厅负责解释。农技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的具体内容和管理办法待国家有关规定明确后补充制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12年度颁布的《福建省新增粮食生产能力规划田间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闽发改农业〔2012〕120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