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建省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管理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5-23字号:T | T

各设区市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

  5月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以发改外资〔2015〕933号文批复同意我省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管理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现将《福建省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管理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你们做好宣传引导工作,指导有关企业更好地使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利用国际商业贷款支持“引进来”和“走出去”,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5月20 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管理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为了更好地利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支持我省境内机构拓展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解决企业用于生产经营性项目引进先进设备、技术以及国家鼓励的境外投资项目等方面的资金需求,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外贷款简政放权改革方案和《关于扩大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管理改革试点的通知》(发改外资〔2015〕223号)要求,我省于2015年开始开展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管理改革试点工作。

  一、试点范围

  注册于福建省(不含厦门市)的境内企业和机构,以商业性条件向非居民筹措的、以本外币表示的1年期以上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境外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境外企业及其他非金融机构贷款、境外自然人贷款、国际融资租赁、出口信贷、境外发行本外币债券等。

  以境外借款境内转贷款方式为我省境内机构提供融资服务的内资银行可参照本方案执行。

  二、试点内容

  (一)国际商业贷款切块管理试点规模

  国家发展改革委自2015年起授权福建省审批福建境内机构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事项,在每年年初确定一个总额度切块给福建省管理,2015年初始额度为30亿美元。年度授权额度在每年年初确定,福建省可根据实施情况申请调增。福建省发展改革委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年度授权范围内审批本省境内机构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的申请,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在年度授权额度范围之外,仍按现行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二)对符合条件的境内机构实行年度额度试点

  符合条件的境内机构可在年初根据全年业务发展计划申报一个年度总额度,省发展改革委将根据其上一年度执行情况及本年度业务发展计划批复年度中长期外债发生额额度上限。在此额度范围内,试点机构可自行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于当年向外汇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外债登记等手续,并向省发展改革委备案。符合条件的境内机构是指每年中长期境外融资额稳定在基本规模以上的境内机构,基本规模定为5000万美元。

  (三)在福建自贸试验区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开展专项试点

  鼓励自贸试验区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内有条件的企业(含银行)从境外借入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借入的外币资金可结汇使用。自贸试验区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内企业(含银行)及其母公司在境外发行本外币债券(含“宝岛债”),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福建自贸试验区内的台湾金融机构向母行(公司)借用中长期外债实行外债指标单列。

  三、资金用途

  我省境内机构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根据国家政策及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主要用于引进先进设备、技术,以及国家鼓励的基础设施、扶贫开发和境外投资项目等。

  四、申报程序及要求

  我省境内机构申请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应遵循国家有关规定提出“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申请报告”报福建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我省境内机构凭福建省发展改革委批复,向外汇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外债登记等手续。其中,以境外借款境内转贷款方式为我省境内机构提供融资服务的内资银行凭福建省发展改革委批复,向外汇管理部门相关系统报送数据。

  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相关各方基本情况,包括借款人基本情况、境外资金提供方基本情况以及其他相关各方基本情况;

  (二)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项目基本情况,含项目审批或备案情况、项目总投资、建设期、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等;

  (三)申请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条件的招标、比选或询价过程及结果;

  (四)申请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的规模、条件、用途;

  (五)借款人的偿债能力、资信情况,申请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的偿还及担保责任、还本付息资金来源及还款计划;

  (六)其他有必要说明的事项。

  自贸试验区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内企业(含银行)及其母公司在境外发行本外币债券(含“宝岛债”),应按照有关规定报省发展改革委核准。申请条件及材料应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境内非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外资[2012]1162号)的要求。

  五、其他事项

  (一)福建省在开展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管理试点过程中,主动接受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指导。当国家政策或管理体制发生重要变化时,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福建省可对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管理试点的内容和管理口径进行调整。

  (二)福建省发展改革委应会同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省外汇管理局等监管部门加强信息共享和事中事后监管,重要事项应及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告。根据国家外债管理相关规定,福建外汇管理局负责外债统计监测和处罚管理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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