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局、县(市)区公安局,边防支队、社区警务指导处:
根据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和公安部联合签发2016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榕审改办【2016】3号),我市公民民族成份确认事项审批权限重归福州市民族宗教局,现相关户籍审核事项调整通知如下:
一、公民所提供的《福州市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审核表》中“最终审核意见栏”,由原来的县(市)区民族宗教局、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审核盖章。调整为福州市民族宗教局审核盖章。
二、公民申请民族成份变更户籍业务,公安机关内部审批程序等事项不变。
此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福州市公安局
2016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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