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原省物委、省财政厅《关于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闽价〔1994〕费字269号)和省原物委、省财政厅、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调整居民户口簿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闽价〔1997〕费字218号)的规定精神,公民办理户口迁移,交《户口准迁证》和《户口迁移证》工本费各3元;公民办理户口登记,领取《居民户口簿》,交工本费每本6元,集体户口簿每本40元。
二、户籍窗口从县局领用票据(户口薄、迁移证、准迁证、暂住证)对收来的工本费必须从博思开票系统开票收收费,按县局的有关公款的管理规定,公款在个人身上不能保存7日以上,所以规定每月至少向县局核销一次,并填写核销单,见派出所户政票据领用核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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