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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户籍档案查询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6-19字号:T | T

各分局、县(市)区公安局治安大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福建省公安机关户口管理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户籍档案查询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查询服务权限

  对外提供公安人口信息服务的职能统一由部、省、市三级公安信息中心承担。

  对外提供公民个人户籍资料由查询对象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负责。

  二、律师查询档案

  律师代理刑事案件或者已进入诉讼阶段的其他案件需要查询户籍资料的,到查询对象户籍地公安派出所查询。

  (一)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可直接凭有关司法部门的法律文书和律师事务所调查专用证明、委托代理协议和律师执业证进行查询。

  (二)律师办理其它案件,案件已进入诉讼阶段的,凭司法机关的有关法律文书、律师事务所调查专用证明、委托代理协议和律师执业证进行查询;未进入诉讼阶段因法院立案而需查询对方当事人身份信息资料的,凭法院开出的《查询身份介绍信》、律师事务所调查专用证明、委托代理协议和律师执业证办理查询事项。

  (三)律师代理仲裁案件,案件已进入仲裁阶段的,凭仲裁委员会的案件受理通知书、律师事务所调查专用证明、委托代理协议和律师执业证进行查询;未进入仲裁阶段因仲裁委员会立案而需查询对方当事人身份信息资料的,凭仲裁委员会开具的《查询身份介绍信》、律师事务所调查专用证明、委托代理协议和律师执业证进行查询。

  受理律师查询户籍信息申请时,派出所经办民警应认真核实律师提交的相关证件,并将相关材料(或复印件)留存归档。律师申请查询当事人户籍信息时,派出所经办民警可要求律师尽量提供被查询人员的相关信息资料,以保证准确提供被查询人员的户籍信息。查询户籍信息时,如信息系统检索出2人以上(含2人)同名同姓的人员信息,派出所经办民警应根据律师提供的被查询人员的信息资料线索认真核实,保证查询结果的正确性。无法确认的,待进一步核实相关线索后,再出具户籍证明。

  律师查询户籍资料只限查询与代理案件当事人有关的情况。公安派出所可以提供相关当事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户籍地详址、公民身份号码。

  三、政法机构查询档案

  公安、检察院、法院、国家安全机关等政法部门以及纪检监察部门因办案调查需要,提交下列材料,到查询对象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查询:加盖公章并注明查询事由以及查询对象的《调查介绍信》;查询人工作证件。

  政法部门以及纪检监察部门因办案调查需要查询,公安派出所可以提供被查询对象及其户内成员姓名、性别、年龄、户籍地址、民族、公民身份号码。

  组织部门查询档案,依照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做好干部出生日期调查核实工作的通知》(闽委组通[2015]33号)办理。

  所查人员户籍所在地不在本所辖区的,可以告知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名称,属于本所辖区的出具《户籍证明函》(加盖户口专用章),但不得对外提供电子文档。

  四、个人查询

  (一)公民可以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查询本人的户籍资料。户主可以查询本人和户内成员的户籍资料。

  公民需要出具关系证明、历史迁移情况证明的,可以核查常表底册后,根据底册内容出具相关证明并加盖户口专用章。《常住人口登记表》系内册,不得对外提供。

  (二)公民为新生婴儿取名,可以提交生育服务证件或者县级以上医院相关证明手续或者《结婚证》、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重名情况查询,公安派出所应当当场向群众反馈重名的统计数字,但不得提供重名人身份信息。

  五、工作纪律

  公安派出所应当告知相关部门和查询人,查询的户籍资料仅用于社会管理和公务有关的事务,不得泄露,不得挪作他用,并承担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保密义务。

  福州市公安局社区警务指导处

  2015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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