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公共服务平台 > 证件办理 > 户籍身份类 > 户籍办理 > 政策法规

关于进一步明确省外生源大中专学生继续升造就学户口迁移办理程序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2-06字号:T | T

各市、县(区)公安局(分局)户政(社区警务指导、人口管理)、治安支队、处、大队(科),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安局治安交通巡防支队:

  为提升我省户口管理水平,推行广泛的便民服务,现就进一步明确省外生源大中专学生继续升造就学户口迁移办理程序通知如下,请各地遵照执行。

  户口已迁入我省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的省外生源学生,毕业后户口迁往我省人才机构集体户(含人才派遣单位、人才中介机构、人才储备机构)和单位集体户,又被我省院校录取,继续

  在本省升造就学的,如果本人申请把户口迁入院校学生集体户,参照《福建省公安机关户口管理规范》第九十九条之规定,提交《录取通知书》,通过网上迁移办理。

 

  福建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

  2015年2月5日

附件下载: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