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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户籍档案查询的补充通知

发布时间:2015-09-06字号:T | T

各分局、县(市)区公安局治安大队:

  市局社区警务指导处下发《关于规范户籍档案查询的通知》,执行过程中发现一些问题,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查询服务权限。对外提供公民个人户籍资料由查询对象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负责。检察院、法院、国家安全机关等政法部门和纪检监察等单位以及公安机关的有关部门向各分局、县(市)区公安局治安大队申请查询的,也应予以受理。

  二、查询结果反馈。检察院、法院、国家安全机关等政法部门和纪检监察等单位以及公安机关的有关部门申请所查人员,其户籍所在地不在本辖区的,应告知其户籍所在区(县)和派出所名称,属于本辖区的,应出具《户籍证明函》(加盖户口专用章),但不得对外提供电子文档。

  以上通知请认真遵照执行,遇到问题及时报告社区警务指导处。

 

  福州市公安局社区警务指导处

  2015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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