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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岸签发一次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发布时间:2015-09-06字号:T | T

  事项名称  一次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事项编号  A29—1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收费标准及依据

  口岸签发一次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每本50元人民币;(发改价格[2011]1389号)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1号)

  申报条件

  1. 未持有效出入境证件直抵入境口岸的台湾居民

  2.不属于不准入境人员(《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19条)

  申报材料

  1.填写《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申请表》;

  2.提交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的近期二寸正面免冠照片两张;

  3.交验本人有效的台湾地区身份证和台湾地区出入境证件。没有身份证的,交验户籍誊本或户口名簿。有关证件交验原件、身份证或户籍誊本(户口名簿)的复印件或者电子扫描件。

  按规定须报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入境的申请人,需提前办妥主管部门同意其入境的手续。

  办理流程

  核对——受理——审批——制证——发证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直接申请

  法定期限

  一次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有效期限:三个月一次入出境有效

  承诺期限

  一般情况下,口岸出入境管理机构办理台胞证不超过30分钟。因特殊原因需要进一步核实情况的,经口岸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办证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办理机关

  厦门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口岸签证一科、二科、三科

  责任部门

  厦门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办理地址

  口岸签证一科:厦门高崎国际机场国际到达层隔离区

  口岸签证二、三科:厦门国际邮轮中心、五通客运码头

  联系电话

  114 12580 2262203

  监督投诉

  监督机构:厦门市公安局纪检监察室

  地址:新华路43号

  监督投诉电话:2036999 2262203 2260016

  公示公开网站:

  厦门市人民政府网www.xm.gov.cn

  厦门市公安公众服务网www.ga.xm.gov.cn

  受理形式  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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