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一次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事项编号 A29—1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收费标准及依据
口岸签发一次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每本50元人民币;(发改价格[2011]1389号)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1号)
申报条件
1. 未持有效出入境证件直抵入境口岸的台湾居民
2.不属于不准入境人员(《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19条)
申报材料
1.填写《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申请表》;
2.提交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的近期二寸正面免冠照片两张;
3.交验本人有效的台湾地区身份证和台湾地区出入境证件。没有身份证的,交验户籍誊本或户口名簿。有关证件交验原件、身份证或户籍誊本(户口名簿)的复印件或者电子扫描件。
按规定须报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入境的申请人,需提前办妥主管部门同意其入境的手续。
办理流程
核对——受理——审批——制证——发证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直接申请
法定期限
一次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有效期限:三个月一次入出境有效
承诺期限
一般情况下,口岸出入境管理机构办理台胞证不超过30分钟。因特殊原因需要进一步核实情况的,经口岸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办证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办理机关
厦门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口岸签证一科、二科、三科
责任部门
厦门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办理地址
口岸签证一科:厦门高崎国际机场国际到达层隔离区
口岸签证二、三科:厦门国际邮轮中心、五通客运码头
联系电话
114 12580 2262203
监督投诉
监督机构:厦门市公安局纪检监察室
地址:新华路43号
监督投诉电话:2036999 2262203 2260016
公示公开网站:
厦门市人民政府网www.xm.gov.cn
厦门市公安公众服务网www.ga.xm.gov.cn
受理形式 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