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对象
福建省户籍居民(含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在省内同一受理机构管辖的暂(居)住地连续居住满一年(含)以上。但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未办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人员;
2.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
3.法定不予签发出入境证件人员;
4.在港澳台地区违法违规被限制出境人员;
5.实施出入境证件申请特殊调控地区人员。
二、办理类别
普通护照、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往来港澳通行证及旅游签注。
三、申请材料
省内居民就近办理因私出入境证件,应由本人亲自向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1.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普通护照签发管理工作规范(2012版)》、《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签注审批签发管理工作规范》和《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受理、审批、签发管理工作规范》规定的申请材料;
2.居(暂)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满一年(含)以上的暂(居)住证及复印件;
3.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由备案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出具在居住地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证明;
4.在读学生由就读学校的保卫或者负责学生工作部门出具在居(暂)住地就读满一年以上的证明;
四、办理时限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就近办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普通护照签发管理工作规范(2012版)》、《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签注审批签发管理工作规范》和《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受理、审批、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的相关规定完成受理、审批签发并制作出入境证件。对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限内签发的,出入境证件的签发时限可延长至30日。
(一)普通护照: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审批签发,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二)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签发;再次申请签注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签发。
(三)往来港澳通行证及团队旅游签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签发;再次申请团队旅游签注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签发。如需核查,其核查时间不计算在工作时限内。
(四)根据规定需要核查的,核查时间不计算在工作时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