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私有房地产买卖和发证

发布时间:2013-12-10字号:T | T

  一、办事程序

  审查收件-实地勘查-复核、评估、审批-收费-转交发证

  申报材料  

  1、房屋所有权证、或其它房地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二份);

  2、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原件一份);

  3、当事人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4、属行政、国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须提供房改部门出具的无参与房改或集资建房证明;属其他职业的,由户口所在地居委会(村委会)出示证明;  

  5、房地产转让过户表(一份,表格由交易所提供);

  6、房地产买卖合同(各二份,表格由交易所提供,买卖双方应亲自到场签字加盖手摸,买卖方若无法到场的,必须办理委托公证。

  7、委托房屋买卖全权代表人证明书(一份,表格由交易所提供);

  8、可享受契税减免的,需经农税部门批准;

  9、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申请表。(以上复印件与原件核对)

  二、承诺时限  20

  三、收费标准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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