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事程序
审查收件-实地勘查-复核、评估、审批-收费-转交发证
申报材料
1、房屋所有权证、或其它房地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二份);
2、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原件一份);
3、当事人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4、属行政、国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须提供房改部门出具的无参与房改或集资建房证明;属其他职业的,由户口所在地居委会(村委会)出示证明;
5、房地产转让过户表(一份,表格由交易所提供);
6、房地产买卖合同(各二份,表格由交易所提供,买卖双方应亲自到场签字加盖手摸,买卖方若无法到场的,必须办理委托公证。
7、委托房屋买卖全权代表人证明书(一份,表格由交易所提供);
8、可享受契税减免的,需经农税部门批准;
9、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申请表。(以上复印件与原件核对)
二、承诺时限 20
三、收费标准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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