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公积金缴存

发布时间:2010-10-08字号:T | T
项目名称 公积金缴存
项目类别 服务类
办理依据
1、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对象和范围是什么?
答: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建金管[2005]5号)《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对象为本市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与上述类型单位有劳动关系的在职职工(包括与上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在编<册>人员、劳务型公司的劳务人员)。另外,在本市参加工作的外省市户籍职工、本市农业户口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雇佣人员、自由职业者也可以参加本市住房公积金制度。
2、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是否是强制的?
答: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是强制的,符合缴存条件(外省市城镇常住户口职工、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除外)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根据住房公积金的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缴纳住房公积金。
3、单位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将受什么处罚?
答:《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六章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企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会增加企业负担吗?
答:不会。住房公积金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企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只是这部分工资的发放形式改变而已。
5、非公企事业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对单位对员工有什么好处?
答:对单位而言,缴交住房公积金可列入成本支出,这样可以使一个企业的利润更加实在,减轻企业缴交所得税的压力。对员工而言,缴存住房公积金后,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可享受国家多种优惠政策:
   (1)职工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政策性优惠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比商业银行贷款同期年利率低。
   (2)职工缴存的个人部分的住房公积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在规定范围内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3)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帐户的存款利率较高,职工个人帐户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年度结息,免征利息税。
6、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是多少?月缴存额如何计算?
答:目前我市职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工资总额)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计算到元,元以下见角进元。
7、计算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如何确定?
答: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原则上不应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8、哪些情况下单位需要为职工进行补缴?
答:单位遇以下情况需要为职工进行补缴
(1)单位因种种原因遗漏为某一个或某几个职工缴纳一个月或多个月住房公积金的;
(2)单位因种种原因未足额缴纳职工住房公积金的;
(3)欠缴单位分批补足所欠职工住房公积金的;
(4)职工在外省市缴纳的住房公积金转入本市的;
(5)单位因错误缴存需补足职工住房公积金的。
9、单位成立后一直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新开户后是否要为职工进行补缴?
答: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新建立的单位应当自建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符合条件的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因此单位成立后一直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这本身已经违反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而新开户后理所当然应为符合缴存条件的职工进行补缴。
10、单位如何补缴住房公积金?
答: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建金管[2005]5号)《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文件第六条规定,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包括单位自行补缴和人民法院强制补缴)的数额,可根据实际采取不同方式确定: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原则上应当补缴自《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之月(1999年4月)起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单位未按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为职工补缴。单位不提供职工工资情况或者职工对提供的工资情况有异议的,管理中心可依据当地劳动部门、司法部门核定的工资,或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11、职工调动工作,原工作单位不按规定为职工办理公积金变更登记和账户转移手续怎么办?
答:职工可以向管理中心投诉,或者凭有效证明材料,直接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账户转移手续。
12、什么是住房公积金帐户的封存?
答:住房公积金帐户的封存是指职工由于种种原因致使住房公积金缴存中断,其住房公积金帐户无法转移且又不符合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时,中断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应予封存;封存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为封存户。
收费标准
受理部门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受理地址 宁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宁德市闽东中路12号)或各县管理中心
受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上班时间

咨询电话 2913583
投诉电话 2913586

附件下载:

分享到:
联系我们 | 站点地图 |使用帮助| 关于我们 |法律声明 |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主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承办:福建省经济信息中心
闽ICP备15003084号 版权所有:© Fujian Provincial People's Government
(建议使用1024×768分辨率IE6.0以上版本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