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单位申办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须知

发布时间:2010-09-12字号:T | T

项目名称

厦门市单位申办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须知

办理条件

上一年度经营亏损,或者经地方税务机关批准缓缴养老或失业保险金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办理程序

1.单位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理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

3.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

4.单位取件后,到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办理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手续。

提交材料

1.申请报告(说明申请原因、申请的缴存比例及期限);

2.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单位职工大会或者单位工会同意的书面意见;

3.单位上一年度财务报表(报告)或者经地方税务机关批准缓缴养老或失业保险金的证明(如属单位工会出具同意意见的,单位上一年度财务报表(报告)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办理期限

15个工作日。

注意事项

降低后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恢复到规定的缴存比例。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期限每次不超过一年。到期需延期的,单位应当重新申请。

受理部门

1.市思明区莲岳路156-158号松柏大厦三楼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综合服务大厅;
2.
市同安区祥平西路国土房产大楼一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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