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业务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3-18字号:T | T
  

厦公积金[2013]82号

各受委托银行: 

  近期,我中心组织对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按揭贷款业务进行了专项稽核检查,发现部份银行在办理上述业务过程中存在违规出具贷款信息证明、使用的贷款信息证明格式有误以及填写不规范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按揭贷款业务的管理,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工申请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按揭贷款,所涉住房必须是购房人申请住房按揭贷款并已办妥抵押登记手续的自住住房,购买小产权房、车库、店面等产生的贷款以及消费、信用类贷款不属于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范围。 

  二、凡是个人借款(抵押)合同中借款用途标注为“消费”或“其他等类型的贷款,都不属于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范围,在开具贷款信息证明时,各银行必须严格把关。 

  三、新版《住房按揭贷款信息证明》(具体内容详见附件)自2013916日起启用。电子版将同时发布在我中心网站下载中心(www.xmgjj.gov.cn/xzzx/tq/),各行如有需要请自行下载。旧版《贷款信息证明》同时废止。 

  四、各行经办人员应清晰、准确、完整填写住房按揭贷款信息证明中的各项要素内容,不得违规出具,不得漏填、错填,如项目内容为空,需用斜杠(/)表示,所有要素内容需采用电脑打印方式,不得手写。 

  五、请各行加强对业务经办人员的培训,杜绝违规、错漏出具住房按揭贷款信息证明的问题发生。如出现违规填写、错填、漏填等一律退回,不予办理,并扣减相应手续费。 

  今后,中心将定期不定期对各行办理的上述业务质量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通报有关银行监管部门。 

  特此通知,请各行严格执行。未受委托承办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银行参照执行。 

  

                                                                            

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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