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贷款对象
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是在福州地区购买自住住房的在榕省属和中央驻榕单位在职职工。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须同时具备)
(一)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借款人具有城镇正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三)借款人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四)借款人最近6个月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五)申请借款时,借款人及其配偶均无住房公积金贷款;
(六)借款人已取得经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
(七)借款人应为购房人,借款人及其共有产权人同意办理住房抵押;
(八)购买普通自住房的,首套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所购房屋总价款的30%;第二套房首付比例不低于所购房屋总价款的50%;非第一套房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首付款比例按央行有关规定执行。
(九)购买商品住房的,应由开发商提供阶段性担保并报备相关资信材料;
(十)借款人同意在贷款承办银行存款账户中每月划收贷款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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