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申购经济适用房 |
准入条件 |
1、具有南平市中心城区(六个街道办事处)城镇户口; 2、家庭收入符合市政府规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3、无房或家庭人均居住面积在13平方米以下(含13平方米) 注: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 |
准入限制 |
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 1.申请人家庭(含申请人夫妇、子女及父母)在当地有两套以上(含两套)自有产权住房的或单套自有产权住房建筑面积超过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的; 2.申请之日前5周年内(含5周年)在房地产市场上有交易行为(含买卖、赠与、继承、离婚析产或委托拍卖)的; 3.申请之日前2周年内(含2周年)属因户籍状况发生变化而取得市、县(市、区)街道办事处城镇户口的; 4.申请之日前3周年内(含3周年)属因婚姻状况发生变化而造成无住房的; 5.申请家庭成员有汽车、店面的;每个申请家庭只允许拥有1辆摩托车(肢体残疾人员代步工具不计算在内)。 |
申报材料 |
1、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由家庭成员各所在单位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其所在街道办事处或其委托的社区居委会出具; 2、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含市房屋产权发证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住房登记情况证明,单位或街道办事处(或其委托的社区居委会)出具的现居住状况证明; 3、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4、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婚姻证明:结婚证、离婚证(附财产分割协议书、法院民事调解书或法院民事判决书)及未婚证明; 5、属低保、残疾、重点优抚对象的,须提供对应的低保、残疾、优抚证明。 以上提交的材料需附复印件一份,应经申请人签字并提交原件核对。(复印件请一律使用A4纸) |
办事流程 |
1、初审:应当由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表格并提供请款规定的申报材料;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区人民政府; 2、复审:区人民政府自收到材料之日起组织区住建局、区民政局进行复审(45个工作日内),并在政府政务公开栏内公示。无异议的,签署意见并盖章后集中送市建设主管部门; 3、复核认定: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2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保障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予以公示。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经济适用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建设主管部门申诉。 |
收费标准 |
本事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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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夏季3:0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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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599-8822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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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南平市政府 2014.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