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福州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
为规范全省保障性住房配置权力运行网上公开,我厅制订了《福建省保障性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和监管信息系统开发建设与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有任何问题,请及时与厅住房保障处和省建设信息中心联系。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12月25日
福建省保障性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和监管信息
系统开发建设与运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福建省保障性住房配置网上公开,规范福建省保障性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和监管信息系统的开发建设和运行管理,根据《权力运行网上公开试点工作方案》(闽纪〔2014〕6号)及其平台运行管理办法、《福建省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流程》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有关规定,结合全省保障性住房配置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按照统一规划、分级建设的原则,保障性住房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业务系统”)由设区市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负责开发建设和运行管理,覆盖所辖县(市),县(市)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不再独立开发建设业务系统;保障性住房配置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由省住建厅委托福建省建设信息中心负责开发建设和运行管理。
第三条 监管系统和业务系统之间、监管系统和全省权力运行网上公开平台之间通过网络实现互联互通。
第二章 业务系统开发建设
第四条 保障性住房配置业务包括廉租住房配置、经济适用住房配置、公共租赁住房配置和限价商品住房配置等类型。保障性住房配置必须严格遵循全省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流程图确定的业务流程。
第五条 业务系统开发必须满足“业务公开、过程受控、全程在案、永久追溯”的要求,实现权力运行程序化、流程公开化、风险可控化、监控实时化。
第六条 业务系统功能应包含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轮候管理、房源管理、选房管理、项目管理、统计分析、投诉反馈管理、系统管理等,并满足多部门的联合审核。各地可根据工作需要,增加其他功能模块。
第七条 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众公开保障性住房配置流程图,包括申请材料、申请条件、保障标准、审核流程、审核时限、审核结果等。
第八条 业务系统重要环节和重要节点的信息应当可以对内、对外公开,并提供查看浏览功能和权限,供相关部门了解和监督。
第九条 业务系统必须严格执行全省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流程图规定的流程、环节和节点,各个环节、节点均在线运行,流程依次递进,重要环节和节点不可回避,环节和节点数据可被监管系统采集。重要环节和重要节点应当要有完整的内容信息,具备相关要件上传和存档功能,做到全程在案。
第十条 业务系统应当具备痕迹保留功能和操作日志功能,做到审批(审核)流程留痕和操作记录留痕,并且对重要环节和重要节点的数据进行固化和存档,实现永久追溯。
第十一条 业务系统应当具备系统用户及权限管理功能,对各类用户严格授权,并提供用户身份认证功能和单点登录功能。
第十二条 业务系统应当严格按照省厅统一制定的数据接口规范,与监管系统实现联网对接,将保障性住房配置数据和权力运行数据推送到监管系统。
第三章 监管系统开发建设
第十三条 监管系统主要功能包括配置管理、预警管理、综合查询、统计分析、投诉反馈和系统管理等。
第十四条 监管系统应当按照福建省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流程确定的监察环节、监察节点和监察规则,制定监管系统与业务系统之间的数据接口规范,实现监管系统与业务系统之间的联网对接。
第十五条 监管系统应当建立全省保障性住房配置数据库和权力运行数据库,实现对全省各地各类保障性住房配置过程进行有效监管,并为全省保障性住房管理提供数据分析,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第十六条 监管系统应当按照全省权力运行网上平台的数据接口规范,将全省保障性住房配置权力运行数据推送给全省权力运行网上公开平台。
第十七条 监管系统应当及时将全省权力运行网上公开平台的预警信息推送给业务系统,并将业务系统的预警信息处理情况在规定时间内反馈给全省权力运行网上公开平台。
第四章 系统运行管理
第十八条 设区市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负责业务系统的运行管理,福建省建设信息中心负责监管系统的运行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和福建省建设信息中心应当配备相应的软硬件设备,确保网络和信息系统正常运行,且应当建立必要的存储系统和备份系统,确保数据安全。
第二十条 设区市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和福建省建设信息中心应当制定信息系统应急管理预案,确保信息系统正常运行。
第二十一条 业务系统运行异常、出现故障或进行系统升级改造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及时向福建省建设信息中心报告。
第二十二条 设区市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本暂行办法制定业务系统的使用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 严格遵守安全保密相关规定,不得泄露个人隐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业务系统和监管系统数据从事危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利益的活动。
对违反上述规定导致信息泄密、造成安全事故和利益损害的,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解释权归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第二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