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区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分配管理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3-28字号:T | T

  漳政综〔2013〕162 

    

  芗城区、龙文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漳州市区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分配管理细则》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

                                                        201312月31 

    

    

    

    

    

  漳州市区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分配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区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审核、分配和管理,切实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闽政〔201188号)的精神,结合市区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漳州市区(芗城区、龙文区)范围内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的申请、分配、使用和监督等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三条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成立漳州市区保障性住房联合审核小组(以下简称联合审核小组),联合审核小组主要负责落实保障性住房相关政策措施,负责市区保障性住房准入、退出等审核工作;研究解决住房保障审核工作的相关问题;必要时开展入户核查工作。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是全市住房保障工作主管部门,负责保障性住房资格审核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合理确定城市住房困难家庭的具体标准,并会同市、区房产管理(房屋登记)、住房公积金、房改等相关部门,对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住房等情况进行审核。

  第五条 市民政局负责确定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财产)的具体标准;提请市公安、工商、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保)、人民银行等部门及区民政局开展收入认定、财产认定工作,市公安、工商、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保)、人民银行等部门应积极配合市、区民政局对申请家庭收入(财产)状况进行核查,及时提供核查信息。

  第六条 芗城、龙文区政府要加强领导,督促所属各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社区居委会做好保障性住房审核、分配、后续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 市住建局、民政局和区建设局(房管局)、民政局以及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社区居委会根据各自职责分工,配备专门人员开展住房保障受理、初审、审核等工作。各级各部门要各司其职、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审核结果负责。

  第八条 市住建局、民政局以及各相关审核部门对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住房、店面、车库、写字楼、收入、银行存款、经商办企业、保险、证券、机动车辆等信息应予以保密,只用于保障性住房审核、分配和管理。

  第九条 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负责政府投资建设和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配建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资产移交、产权产籍管理、租赁管理,租金费用收缴、入住和退出验收、接管、结算,建立使用和维修档案等管理工作。

  第十条 各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社区居委会工作开展所需经费由所属市、区财政安排解决。

 

  第二章  准入条件 

  第十一条 廉租住房保障准入条件为:

  (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市区城镇居民户口且满1周年以上; 

  2.低收入家庭(具体按人均年收入低于市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倍,人均财产低于市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倍认定); 

  3.住房困难家庭(具体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认定); 

  4.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赡养或抚养关系。

  (二)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个人(未婚或离婚但婚生子女归属对方抚养的个人):

  1.市区城镇居民户口且满1周年以上; 

  2.低收入(具体按年收入低于市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倍、财产低于市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倍认定); 

  3.无房;

  4.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年满18周岁以上的低保人员、残联部门认定的无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不受此限)。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条件为:

  (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具有市区城镇居民户口;

  2.低收入家庭(具体按家庭年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家庭财产低于上一年度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认定); 

  3.住房困难家庭(具体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认定); 

  4.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赡养或抚养关系的。

  (二)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个人(未婚或离婚但婚生子女归属对方抚养的个人):

  1.具有市区城镇居民户口、低收入(具体按年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财产低于上一年度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倍认定)、无房,男满30周岁(女满28周岁)以上或200871日后在市区新就业的大专毕业以上(含大专)的个人。 

  2.具有市区城镇居民户口、无房且为2008年71日后引进人才进入市区工作的个人。 

  第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按《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漳政综〔2012〕110号)规定执行。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或个人收入(财产)为低于市政府公布的中等偏下收入(财产)标准,具体按低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或个人收入(财产)标准的1.2倍认定。 

  第十四条 限价商品住房准入条件按《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区限价商品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漳政综〔2012〕111号)执行。 

  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家庭或个人收入(财产)为低于市政府公布的中等收入(财产)标准,具体按低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或个人收入(财产)标准的1.5倍认定。 

  第十五条 各类保障性住房的住房和收入(财产)准入条件如有变化,分别由市住建局、民政局报请市政府研究同意后实施。

 

  第三章  审核流程 

  第十六条 保障性住房资格审核,实行家庭申请、有关部门逐级审核淘汰制度,建立健全市区住建、民政、监察、公安、工商、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保)、住房公积金、人民银行等部门及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社区居委会协作配合的家庭住房和经济状况审核机制,规范受理流程、严格准入审核。

  第十七条 申请人应提交的主要材料

  (一)申请表;

  (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拥有的住房、店面、车库、写字楼、银行存款、经商办企业、保险、证券、机动车辆(不含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下同)等情况的说明;

  (三)申请人夫妻双方书面诚信承诺书;

  (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书面授权书,声明同意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家庭住房和收入(财产)情况;

  (五)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未婚的,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或法院生效判决书);

  (六)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原单位)出具的年收入状况证明,无固定就业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或居委会出具年收入状况证明;低保家庭或个人需提供低保证明,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明;

  (七)1993年之后户口迁入市区或配偶户籍不在市区的居民需提供原户籍所在地房改部门出具的无按房改政策以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参加集资建房或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包括安居工程住房、解困房)的证明;属农村户口的,需提供农村户籍证明材料;调入人员原单位所在地房改部门出具的无按房改政策以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参加集资建房或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包括安居工程住房、解困房)的证明; 

  (八)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有关证明。

  第十八条 申请审核流程

  (一)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领取并如实填报申请登记表;完整提供申请所需的材料。

  申请人在提交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申请前,应将申请表格和相关材料报经户籍所在社区居委会或就业单位审核、签署意见。就业单位为机关、事业、国有企业的,单位应在签署意见之前在本单位公共场所公示7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才签署意见。 

  (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通过书面审查、入户调查、信息查证、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或个人收入、财产、住房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公共场所公示7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才签署意见。 

  (三)申请人将有关表格、材料送市住建局。材料齐全的,予以收件;材料不齐全的,退回补充材料,在规定受理期限内补充完整的,再予以收件。

  (四)市住建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尽快组织建立档案,会同市、区房产登记、住房公积金、房改等相关部门,就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自有房产(包括店面、车位、写字楼等非住宅)和现住房状况、房产上市交易、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以及享受过房改和住房保障优惠政策等情况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后,将准确的申请材料移交市民政部门进行收入(财产)状况审核。市住建局在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家庭进行住房情况核查的同时,可将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单移送市民政局对申请家庭的收入(财产)情况进行审核。

  (五)市民政局收到材料后,提请市公安、工商、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保)、人民银行等部门核查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相关信息。公安部门应提供车辆、户籍登记核查信息;工商部门应提供个体工商登记或投资办企业等相关信息;地税部门应提供申请时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31日)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信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保)部门应提供社会保险缴纳信息;人民银行应协调各银行、证券、保险等机构提供相关银行存款信息、证券信息、商业保险投保及缴费信息。各相关部门核查信息应在规定时间内反馈给市民政局。市民政局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相关材料,出具符合条件申请人家庭的收入(财产)核定意见,提交市住建局。 

  (六)市住建局汇总申请家庭的住房、收入(财产)审核情况后,组织召开联合审核小组会议。联合审核小组根据各类保障性住房的相关规定,对申请人进行复核认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在规定时间内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作为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并向社会公告。

 

  第四章  审核事项 

  第十九条 在审核过程中,发现申请人未如实申报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住房、收入、财产情况的,取消当年度申请资格,第二年起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

  第二十条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年收入指在上一个年度内(1月1日至1231日)所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具体按《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漳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漳政办〔2012227号)执行。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或家庭成员按房改政策以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参加集资建房或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包括安居工程住房、解困房)的,不予保障。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拥有机动车辆不得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机动车或拥有一辆机动车的,可申请限价商品住房,但纳入财产计算。该机动车价值按审核时的新车市场价认定。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有非住宅房屋(含店面、写字楼、车位、车库、仓库等)或在申请之前5年内转让非住宅房屋的,不予保障。 

  第二十四条 住房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面积为准。有两处或两处以上住房的,合并计算面积;共有产权的,按共有产权人分享的面积确定。

  下列房屋认定为申请人家庭的现有住房:

  (一)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私有住房;

  (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申请之前5年内已转让的私有住房; 

  (三)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待入住的拆迁安置住房;

  (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承租直管公房或单位公房的,在申请时应提供待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后自愿退还该直管公房或单位公房且经产权单位(管理单位)证明的承诺书,计算家庭住房面积时不予计算;否则,该房屋面积纳入计算。该直管公房或单位公房的具体退还手续由产权单位(管理单位)与承租人商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家庭人数的确定。

  (一)申请家庭中的已婚子女不予保障,若已婚子女家庭需申请的,应独立提出;

  (二)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家庭中的未婚成年子女(年满18周岁以上)不予保障,但在计算人均住房、收入(财产)时予以平均计算;未婚成年子女为户籍仍符合条件的在校生或低保、残疾人,可给予保障; 

  (三)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的分配。家庭成员中服义务兵役的未婚子女、在籍学生可计入家庭人口。

  第二十六条 申请家庭填报的有关收入(财产)等数据,与相关证明(含居委会出具的证明、工资收入存折等)不一致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进行审核。

  第二十七条 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申请的,应由监护人代为申请,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否则不予受理申请。

  第二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审核评分。

  (一)符合申购条件的得基本分65分。 

  (二)加分按以下条件评分:

  1.无房户的,加15分;住房困难户人均建筑面积15㎡以下的,每少1㎡加1分;

  2.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申请时,按烈属给予加8分;申请人或其配偶一方属残疾(含户籍在外地的残疾),加4分;现役军人本人或其配偶和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配偶申请的,加3分; 

  3.属于加分对象的,应在登记结果公告前提供相关证明;未提供证明的,不予加分。

 

  第五章  租售管理 

  第二十九条 保障性住房平均套型建筑面积应当按下列标准控制:廉租住房在50平方米以下;经济适用住房在60平方米左右;公共租赁住房总体上以40~50平方米为主,多层的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高层的控制在66平方米以下;限价商品住房以90平方米左右为主,应占总量的80%左右,最大不超过120平方米。 

  第三十条 廉租住房保障采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租住公房租金减免和出租廉租住房的方式实施。

  第三十一条 廉租住房配租管理。

  (一)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实物配租的具体轮候顺序为:低保残疾家庭、低保家庭、残疾家庭、无房的其他家庭、有房的其他家庭。相同困难程度的家庭按申请批次先后确定轮候顺序,相同困难程度且相同申请批次的家庭通过抽取顺序号确定先后;

  (二)在廉租住房轮候配租到位之前发放住房租赁货币补贴予以保障,居住在直管公房或单位公房的家庭,实行租金减免方式给予保障,居住的直管公房或单位公房面积达不到保障标准的,不足部分发放租赁补贴给予保障;

  (三)轮候家庭或个人领取选租房证后,应持本人身份证和选(租)房证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选(租)房;在规定时间内未领取选(租)房证或未参加选(租)房的,视同自动放弃配租资格。委托他人代理的,必须提前办理授权委托书并经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或居委会确认,选(租)房时应提交轮候申请人身份证及复印件、选(租)房证、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及复印件。选房后,未按规定时间办理租赁手续的,视同放弃配租资格;

  (四)当年度未轮候配租到位的,应在次年度受理申请时提出申请复核,未提出复核的,视为放弃轮候资格;

  (五)廉租住房承租人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但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可申请将廉租住房转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继续承租;

  (六)已安排实物配租但放弃配租资格的家庭,三年内不再安排实物配租,可视情况采取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方式进行保障。

  第三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配售管理。

  (一)经济适用住房配售按评分高低顺序进行。同分的,通过抽取顺序号确定先后。

  (二)申请家庭或个人领取选房证后,应持本人身份证和选房证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选房;在规定时间内未领取选房证或未参加选房的,视同自动放弃购买资格。委托他人代理的,必须提前办理授权委托书并经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或居委会确认,领取选房证或选房时应提交申请人身份证及复印件、选房证、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及复印件。选房后,未按规定时间办理购买手续的,视同放弃购买资格。

  (三)计价办法和购房控制面积。

  1.销售价格由市物价局会同市住建局确定,购买控制标准内面积的保障性住房,执行市物价局和市住建局核准的销售价格,超标部分按同地段同类商品房市场价购买,商品房市场价由保障性住房建设单位委托具备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参照同类地段市场价进行评估,并报市物价局、住建局备案。

  2.购房面积控制标准按省政府闽政〔1995〕40号文件规定执行。单身(人)家庭购房面积控制标准执行省政府闽政〔199540号文件规定标准的下限,超过下限标准的部分按市场价计价;其他家庭(含离异、丧偶尚未再婚,且有未成年子女并对其有监护权的单亲家庭)购房面积控制标准执行省政府闽政〔199540号文件规定标准的上限,超过上限标准的部分按市场价计价。 

  (四)已安排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而放弃购买、已购买又退购的家庭,三年内不再安排购买。

  第三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含可售廉租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为有限产权,购房人为申请人及其配偶。房屋所有权证须将申请人及其配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一并登记,并注记以下内容:

  (一)本房产为保障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二)自缴交该房屋契税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第六章  使用管理 

  第三十四条 市住建局和民政局应当建立健全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完善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档案和保障对象收入(财产)审核档案,动态监测保障性住房使用情况和保障对象家庭人口、住房和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加强住房保障信息化、网络化建设,积极探索建立符合我市管理模式的住房保障管理软件系统,逐步实现与房产登记、户籍、车管、社保、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金融等信息系统联网,提高工作效率。

  第三十五条 市住建局或其指定的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居委会应定期入户检查保障性住房使用情况,及时发现并制止违规使用保障性住房行为。

  第三十六条 中介机构不得代理未取得完全产权的保障性住房的出租、买卖等业务。

  第三十七条 保障性住房小区可以实行住户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也可以聘请专业机构提供物业服务,在其他项目中配建的,由所在项目统一物业管理。

 

  第七章  退出管理 

  第三十八条 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2年,承租人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应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的变动情况,主动申请复核,符合条件的,继续签定租赁合同;不再符合条件的,取消保障资格,调整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或腾退住房。其他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应当按年度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的变动情况,未按规定时间申报或经审核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取消保障资格。 

  第三十九条 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经济状况改善,或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相应的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在2个月或合同约定时间内转换保障方式或腾退住房。逾期不腾退的,按市场租金缴纳房租。 

  第四十条 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原承租人亡故的,其配偶或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主动向住房保障部门报告。合同期内,在办理变更手续后,可由其配偶或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继续承租。合同期满后,另行申请,符合条件的,给予继续承租;不再符合条件的,属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保障资格,调整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或腾退住房;属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取消保障资格,腾退住房。

  第四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含可售廉租住房)自缴交该房屋契税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购房人在取得该保障性住房完全产权或由政府回购之前,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部门暂停办理该家庭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非居住类房屋的权属登记、交易、抵押等手续;如确需取得的,应按有关规定取得完全产权或申请政府回购。具体取得完全产权或回购按《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区保障性住房回购和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漳政综〔2012112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限价商品住房自缴交该房屋契税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确需转让的,购房人需向市住建局提出申请回购,回购价格由市物价部门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装修不予补偿;该房屋仍为限价商品住房。 

  限价商品住房购房人自缴交该房屋契税之日起满5年可将所购限价商品住房上市交易;若所购限价商品住房用地性质属划拨用地的,需补交土地出让金。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住房保障部门建立住房保障诚信档案,完善失信惩戒制度。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租)保障性住房的,一经查实,由市住建局负责追回房屋,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住房保障的资格。市住建局可提请购(租)房人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对购(租)房人依法追究责任;并可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四条 对在审核、分配和管理过程中不认真履职或推诿扯皮、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的单位和人员,由市监察局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漳州台商投资区可参照本细则执行或结合当地实际对当地保障性住房有关规定进行修订。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漳州市区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购销售细则〉的通知》(漳政办〔2010〕90号)、《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漳州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审核细则〉的通知》(漳政办〔20109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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