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龙岩市已保障家庭保障后又购买其他房产的处理意见

发布时间:2014-09-22字号:T | T
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

  按照《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重新印发龙岩市区保障性住房申请资格审核配租配售和后续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龙政办〔2013172号)有关要求,经龙岩市房地产交易服务中心对已享受住房保障家庭房产信息核查,发现已保障家庭保障后又购买其他房产52户,其中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33户,已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家庭5户,已承租廉租住房家庭8户,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家庭6户。

  现根据龙政办〔2013172号文第三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购房人在未取得保障性住房完全产权之前,不得购买其他住房、非居住类房屋。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未解除租赁合同的,不得购买其他住房、非居住类房屋”规定,对以上家庭作出如下处理意见,请贵中心办理。

  一、对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又购买其他房产的38户家庭,取消保障资格,解除购房合同,限期2014930日前退出房源;或由购房人按照申请退出时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房的市场评估价与原购买价格差价的10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

  二、对已承租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又购买其他房产的14户家庭,取消保障资格,解除原租赁合同,重新签订履约担保租赁合同,限期在其购买的其他房产交付之日起6个月内退出保障房,并从20141月起租金按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外租金收取。

  以上家庭在规定时间内仍不退出的,冻结其所有房屋土地交易手续。

  附表:

  龙岩市房改办

  2014826

  (信息来源:龙岩住房保障网 2014.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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