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快解决宁德市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改善居住条件,根据福建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关于印发〈福建省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流程图〉的通知》(闽保障房〔2014〕6 号)、省住建厅、发改委、民政厅、省政府纠风办《关于探索保障性住房分类保障加快配租配售步伐的通知》(闽建住[2013]19号)等文件精神,以及金涵小区二期工程保障性住房建设进展情况,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开展第三批保障性住房(房源情况另行公布)公开分配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配对象和条件
申请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户籍条件:申请人应具有宁德市区(蕉南、蕉北办事处,金涵乡、城南镇政府和东侨管委会所在地,下同)居民户籍(农村村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外),且落户时间截止2014年8月20日满2周年,并在市区工作、生活;申请人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截止2014年8月20日满30周岁以上(含30周岁)的单身申请人可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离异单身的办理离婚手续截止2014年8月20日应满2周年。
以下情形之一的只能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除了户籍规定外,其家庭收入、资产和住房等状况应符合相应申请条件):
1、具有宁德市区居民户籍(落户时间截止2014年8月20日满2周年)且30周岁以下的、有固定收入且连续缴交社保费满2周年的单身未婚申请人;
2、不具有市区居民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在市区务工,且在市区累计缴交养老等社会保险满3年的;
3、落户时间未满2周年的市属、区属机关行政事业单位新录(聘)用工作人员(2009年8月20日以来录聘用的),在市区无自有私房和未租住单位公有住房的;
4、落户时间未满2周年或不具有市区居民户籍的普通全日制大中专毕业生,与企业(办公场所位于市区的)签订3年或3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市区累计缴交养老等社会保险满3年的,在市区无自有私房和未租住单位公有住房的。
(二)住房状况:
1、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应在宁德市区无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3平方米;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的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应在宁德市区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三年内(即2011年8月20日至2014年8月20日)应在宁德市区无房产交易;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应未购买公有住房、保障性住房,未参加单位集资建房、未领取住房工龄补贴等。
(三)收入状况:
1、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人均年收入应少于或等于49516元(按照2013年市辖区人均可支配收入24758元的2倍),其中申请享受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家庭人均年收入应少于或等于13617元(按照2013年市辖区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5%);
2、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人均年收入应少于或等于37137元(按照2013年市辖区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
3、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家庭人均年收入应少于或等于49516元(按照2013年市辖区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
(四)家庭资产:
包括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股票、基金等)、房地产(包括住宅,地皮和店面、车位、写字楼、厂房等非住宅)、车辆(车辆价值以新车购置发票或各类保单中车辆较高的价值为准)、投资(生产经营性单位股权)等资产,购置的房地产不论是购买房地产开发商的新建商品房或购买二手房均以地方税务部门开具的房产(土地)使用权权属转移涉税证明上标明的价格为准,自建的房产价值以具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值为准。具体条件:
1、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资产应少于或等于10万元,其中申请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家庭资产应少于或等于5万元,并不得拥有私家车辆;
2、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资产应少于或等于10万元;
3、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家庭资产应少于或等于20万元。
共同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必须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并且共同生活,其中: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纳为共同申请人;已婚子女及旁系亲属不得纳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夫妻双方的父母及成年未婚子女共同生活居住且同户籍的,可纳为共同申请人,如纳为共同申请人,今后不得再独立申请,也不得再次纳为他人的共同申请人。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所有的收入、资产、住房面积应合并计算。
二、申报材料
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宁德市区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二份,并提供以下附件:
(一)户籍身份证明及婚姻证明: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户口薄复印件、二代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式二份;已婚申请人需提供《结婚证》;申请人与配偶离异的,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丧偶申请人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等丧偶的相关证明;未婚申请人需提供区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
(二)住房状况证明:具有宁德市区户籍的无住房的,不需出具房产部门的无房证明;拥有住房但人均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的,应出具房产证原件和复印件。以下情况须出具住房有关证明: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应提交所在单位开具的无分配住房的证明;
2、异地的无房证明: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户籍不在宁德市区的,且未在户籍所在地机关行政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工作的,应提供户籍所在地县(市)房管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
3、异地的未房改证明: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户籍不在宁德市区的,且在机关行政事业单位或国企工作的,需提供户籍所在县(市)房改部门出具的未享受当地房改房、集资建房、领取住房补贴及保障性住房优惠政策的证明。
4、租赁或典房的家庭,如申请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出具租房或典房合同复印件。
(三)资产、收入证明:
收入证明:(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出具的2013年8月至2014年7月的收入证明(含扣除“三金”后的工资、奖金等福利);(2)无固定工作单位由户籍所在地居委会出具收入证明。
资产证明:(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购买商品住房的,需提供经房地产登记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缴税凭证;(2)属自建房的需提供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公司出具的价格评估报告原件;(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已购置车辆的,需提供车辆购置发票复印件(购买二手车的,需提供保险公司保单复印件);(4)个体工商户或企业股东应提供营业执照或所占股份证明、上年度个人所得税及相关税收缴交凭证。
(四)申请优先轮候对象应提供的证件:
1、残疾人、低保家庭、重点优抚对象、全国、省、市级劳模、全国英模、市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对象、特殊贡献奖励等优先对象应出具有效的证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由申请所在居委会或单位核对原件并盖章;城市低保家庭提供的低保证明由区民政局核对盖章;优抚家庭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优抚证明;残疾人员需提供残联出具的残疾证明。
2、军队转业干部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应出具转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以及转业前所在部队团级以上政治部或后勤部未享受房改优惠政策的证明原件。
3、经蕉城区政府、东侨区管委会,以及市委人才办认定的县、市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应出具有效的认定文件。
4、从事本行业工作连续工龄在5周年及5周年以上的公交司机、一线环卫工人,应由所在单位的县(市、区)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有效的认定文件。
以上证明应提交的原件,须在申请时限内有效;所有证件、证书或合同应提交复印件,由原发证单位或所在社区居委会(企业)核对原件后盖章确认。
三、申报时间:自2014年8月20日起,截止时间2014年9月12日(工作日内)。
四、审核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金涵乡政府、城南镇政府、东侨区社区管理中心提出申请;不具有城区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由所在企业统一向蕉城区或东侨区住房保障部门申请(蕉城区、东侨住房保障部门设立受理窗口),领取申请材料并提交本通知第二点规定的申报材料,工作人员核查申请材料并在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补正材料后受理时限5日。
(二)初审。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金涵乡政府、城南镇政府、东侨区社区管理中心应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申请人审查情况通过信息张榜公示(7日),公示无异议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汇总后报送蕉城区或东侨区住房保障部门。初审时限30日。
(三)复审。住房保障部门到街道(乡、镇)或社区管理中心提交的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后,会同市房地产管理中心和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核查申请家庭住房状况、公积金缴交情况,并将复审意见提交区民政部门。复审时限15日。
(四)联审。区民政部门收到住房保障部门提交的申请材料和复审意见后,提请市公安(交警支队)、市工商局、市地税局、市社保公司等部门,核查申请家庭所有成员拥有车辆、收入和资产信息,出具申请家庭收入和资产核定证明,并将证明提交区住房保障部门。联审时限20日。
(五)汇总。区住房保障部门自收到区民政部门收入和资产核定证明后,汇总复审意见及收入和资产核定证明,并提交市住房保障部门部门。汇总时限10天。
(六)复核认定。市住房保障部门收到汇总材料后,在15日内组织召开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会议进行联合复核认定,并将复核认定结果予以公示(7日),公示无异议后,作为保障对象进行登记,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并通知申请人。复核认定时限22日。
五、公开抽签:
市住房保障部门根据房源情况组织公开抽签,确定申请对象轮候顺序,分期、分批组织轮候家庭参加配租配售选房活动。公开抽签仪式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市政府纠风室、效能办、信访局等具有公信力的代表进行现场监督,邀请申请家庭代表现场参加抽签,邀请公证处进行公证,并设立举报投诉电话。抽签结果在市政府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站公布。
六、售价和租金:
(一)售价:(1)金涵二期A区经济适用住房平均售价为2973元/平方米;金涵二期A区限价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为3920元/平方米;层数之间的差价原则上按每层每平方米20元定价(以中间层为均价,往上每层比下一层增加20元,往下每层比上一层减少20元)。(2)金涵二期B区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价格待批准后另行公布。
(二)租金: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分为2元/平方米(廉租住房标准)和6元/平方米两种。
七、销售实施:市城投公司及物业管理部门负责配合市住房保障部门做好申请、抽签和选房等工作,办理销售或租赁具体手续,并将销售或租赁结果按每周一次报送市住房保障部门。《闽东日报》、《宁德晚报》、宁德电视台、宁德广播电台、宁德网、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等公共媒体,及蕉城区、东侨各单位各社区居委会应配合做好宣传和公示工作。
八、其他事项:
(一)保障性住房权属登记和退出管理按照宁德市区保障性住房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租骗购保障性住房的个人,以及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和个人,经查实,应退出申请且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情节严重者,依据建设部等七部委《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蕉南、蕉北街道办事处、金涵乡政府、城南镇政府和蕉城区直单位统一向蕉城区住建局房改办领取申请表;东侨区社区管理中心、东侨区直单位向东侨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领取申请表。各单位负责通知并组织本单位及所属企事业职工向所在社区统一申请;各企业负责组织所属外来务工人员统一向蕉城区房改办(或东侨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申请。(三)前批已申请保障房但未抽中选房号的对象,须重新填表进行申请。
宁德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2014年8月15日
(信息来源: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网 2014.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