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的本地户籍已婚育龄妇女,可以办理《再生育服务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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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改革生育服务证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卫政法〔2015〕53号)
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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