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2-01字号:T | T

各市、县(区)民政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14〕205号)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决定从2014年10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红军失散人员)和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1、2,调标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负担。

  二、提高部分参战退役人员(含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和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40元,其中:中央财政负担16元,地方财政负担24元。地方财政负担的经费,由省、市、县(市、区)按7:2:1的比例分担。

  三、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70元,达到每人每月补助200元,调标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负担。

  四、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其中:中央财政负担2.5元,地方财政负担2.5元。地方财政负担的经费,由省、市、县(市、区)按7:2:1的比例分担。

  五、提高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的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增加40元,调整后的标准为:1937年7月6日前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53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47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410元。调标所需资金扣除中央负担的25%外,其余部分继续按照《关于做好老党员生活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闽委组通〔2006〕70号)确定的分担比例,即由省管党费承担60%,省财政承担40%。

  六、此次调整所需的中央和省级补助经费另行下达。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妥善安排应由本级负担的经费,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将抚恤补助金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七、厦门市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所需资金除中央补助外,其余部分由厦门市自行负担。

  附件:1.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2.福建省“三属”、“两红”等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标准表

  3.福建省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生活补贴标准表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14年11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下载: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