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1996年省人民政府颁布的《福建省<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办法》和省人大颁布的《福建省征兵工作奖惩规定》的规定:农村义务兵家属每户每年优待金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民人均收入的70%;城镇义务兵家属每户每年优待金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生活费收入的20%。与此同时,还规定:义务兵在部队获得荣誉称号或立功受奖的,由原户口所在地分别按比例发放优待奖励金。2007年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拥军优属工作的若干意见》(闽委发〔2007〕4号)文件第27条规定“义务兵家属优待金从2008年起,各县(市、区)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由上年度农民人均收入70%提高到100%;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由上年度城镇职工可支配收入的20%提高到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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