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民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
现将《民政部关于印发〈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的通知》(民发〔2014〕132号)转发你们,请严格文件规定,认真执行,加强组织领导,规范救助管理工作,维护受助人员合法权益。
福建省民政厅
2014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