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民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
现将《民政部关于启用全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标识的通知》(民函〔2014〕101号)转发你们,请严格按照全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标识使用管理规定,加强标识启用工作的组织领导,有序开展标识启用工作,强化标识使用管理,以标识启用为契机,推进救助管理机构标准化建设。请各地救助管理机构在2014年9月1日前完成在主体建筑的显著位置安装或悬挂标识,以及在救助引导牌、服务咨询点、政务公开栏使用标识。
福建省民政厅
2014年6月13日
各设区市民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
现将《民政部关于启用全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标识的通知》(民函〔2014〕101号)转发你们,请严格按照全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标识使用管理规定,加强标识启用工作的组织领导,有序开展标识启用工作,强化标识使用管理,以标识启用为契机,推进救助管理机构标准化建设。请各地救助管理机构在2014年9月1日前完成在主体建筑的显著位置安装或悬挂标识,以及在救助引导牌、服务咨询点、政务公开栏使用标识。
福建省民政厅
2014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