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问答

发布时间:2015-03-09字号:T | T
  

总则部分

  一、为什么要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答: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决策,是调整收入分配结构、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扩大国内消费需求的重大举措,是统筹城乡发展、逐步缩小城乡差距、改变城乡二元结构、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政策,是实现广大城乡居民老有所养,促进家庭和睦、社会和谐的重大民生工程。

  二、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保制度有什么重大意义?

  答: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是实现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全面建成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目标的重要措施,是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部署的社会保障领域重点改革任务的实际行动,也是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的重要任务。

  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有利于加快社会保险城乡统筹步伐,从制度上消除影响劳动力和人口合理流动的障碍,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以使城乡居民共享统一的政策标准,共用统一的基本公共服务平台,可以使城乡居民在更高层面上实现城乡统筹、制度平等和分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从而推动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

  三、城乡居民保制度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答: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各项决策部署,按照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全面推进和不断完善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充分发挥社会保险对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调节社会收入分配、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作用。

  四、城乡居民保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一是从我省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城乡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广大城乡居民普遍参保,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五、城乡居民保制度实施的任务目标是什么?

  答: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等制度的激励机制,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健全服务网络,提高管理水平,为参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2020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等传统保障方式的积极作用,更好保障参保城乡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六、原来有新农保、城居保,现在又有一个城乡居民保,请问他们之间是什么关系?

  答:201336日,省政府出台《关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的实施意见》(闽政[2013]15号),把新农保和城居保合并实施,建立一体化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简称城乡居民保)。城乡居民保是将新农保、城居保两项制度合并为一个制度,实质上是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的延续,其制度模式没有变化,与原有的政策框架、管理体制、经办程序都是一样的。参加新农保、城居保的参保人自动转为城乡居民保的参保人,原本享有的补贴、补助政策不变甚至还有所提高。

  七、城乡居民保相比较新农保、城居保,政策上有什么新的调整?

  答:一是统一缴费档次。原有新农保的个人缴费档次设100120012档(每100元为1档),城居保个人缴费档次设200200010档(每200元为1档)。一体化政策将缴费档次统一为100200020档(每100元为1档)。

  二是提高缴费补贴标准。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中政府对个人缴费的补贴标准为3050元,其中新农保个人缴费100元,政府补贴每人每年30元,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政府补贴增加5元,500元及以上档次,政府补贴均为50元;城居保个人缴费200元,政府补贴30元,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政府补贴增加5元;个人缴费 1000元及以上,政府补贴均为50元。一体化实施意见在统一缴费档次的基础上,加大了政府补贴力度,对选择缴费档次100元的,政府补贴每人每年30元,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政府补贴增加10元,选择800元及以上,政府补贴均为100元。

  三是扩大了缴费困难群体的补助范围。除了保留重度残疾人、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计生对象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手术并发症人员等困难群体外,将非重度残疾人也列为缴费困难群体,由市、县政府为其代缴不低于50%的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同时,对城镇4559周岁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在选择不同缴费档次予以相应政府补贴的基础上,省财政参照农村计生对象也增加20/年缴费补贴。

  四是建立丧葬补助制度。一体化实施意见提出,有条件的市、县可以先行探索建立丧葬补助制度,在待遇领取人员身故后,按当地当年基础养老金标准的20个月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金。

  制度规则部分

  一、哪些人属于城乡居民保的参保范围,可以参加城乡居民保?

  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实施意见》规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范围为“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即除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在校学生之外的,没有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16周岁及以上城乡居民都是城乡居民保的参保对象,都应当参加城乡居民保。

  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实施意见》规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是100元~2000元每年,每100元为一个档次,共20个档次。参保人可根据自身收入情况选择适当的缴费档次。

  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政府有什么补助和奖励?

  答:政府有对参保居民缴纳保费给予一定的缴费补贴,具体如下:

  1)常规对象补贴:选择100元缴费档次标准的,政府补贴30元,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标准(100),政府补贴增加10元,即40元、50元、60元类推到100元封顶,选择缴费档次800元及以上政府补贴标准相同,均为100元。

  2)特殊对象补贴:一是对城乡重度残疾人,政府为其全额代缴最低标准保费(即100元);二是对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计生对象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手术并发症人员以及非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代缴50%的最低标准保费(即50元);三是对农村4559周岁生育两个女孩或一个子女的夫妻,以及城镇4559周岁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在选择不同缴费档次予以相应政府补贴的基础上,省级财政再增加20元缴费补贴。

  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是如何规定?

  答:缴费年限的规定是自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养老制度后,属于参保范围的对象在缴费年龄时段内都应当逐年缴费至退休年龄(60周岁),原则上不能中断。具体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一是制度实施时,距离待遇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当按年缴费至年满60周岁,也可以补缴,补缴年限部分可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

  二是制度实施时,距离待遇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当按年缴费,在其60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至少达到15年以上才能符合待遇领取条件。若中断缴费,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应补足15年,补缴年限部分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五、城乡居民保个人账户如何记账、计息的?

  答:城乡居民保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建立一个终身记录养老保险权益的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利率计息。

  六、领取城乡居民保养老金待遇的条件是什么?

  答:(1)户籍所在地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以前,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及其他老年生活保障金的,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2)户籍所在地新农保或城居保实施时未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须参保并按规定缴费,若不参保则年满60周岁不予享受基础养老金。

  七、城乡居民保养老金待遇标准是如何规定和计算的?

  答: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分别计算合并计发,按月支付,直至终身。

  基础养老金由财政全额提供,目前我省规定的标准为不低于70/月,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办法是个人账户储存额(包括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及其利息)除以139,个人多缴多得。

  经办程序部分

  一、城乡居民保的参保手续如何办理?

  答:符合城乡居民保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需携带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参加城乡居民保申请,填写《参保登记表》。如果属于低保户、残疾人、计生对象、重点优抚对象等特殊群体,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参保人户籍迁移,参保关系如何转移?

  答: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三、补缴城乡居民保保费该如何办理?

  答:保费补缴分为两种情形,即一是制度实施时年龄已超过45周岁的正常按年缴费后自愿补足15年的一次性补缴,此情形的补缴可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

  二是制度实施时参保人应缴费年限中断缴费的中断补缴,此情形的补缴不能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同时补缴年限在长缴多得机制中不予认定。

  参保人应在达到60周岁前,至少提前两个月到村(居)委会办理补缴手续,填写《补缴申请表》并将补缴的保险费存入卡(折)。

  四、城乡居民保参保人在同一年度内能否第二次缴费?

  答:参保人在一年内可以进行第二次缴费, 即允许16-59周岁参保人员在同一年度内调高缴费档次进行第二次缴费,并且根据两次缴费总额对应的缴费档次,给予相应的政府补贴,但两次缴费的总额不能超过当地政府所规定的最高档次。

  当年调高缴费档次后,第二年缴费就应当按照新的档次缴纳;如果调高缴费档次后没有及时补存保费造成扣款不成功的,当年的缴费档次仍认定为原有的档次,变更后的档次在次年生效。

  五、二次缴费需要的条件及缴费方式?

  答:调高后的缴费档次必须在当地规定的最高缴费档次范围内;

  二次缴费须由参保人员在当地规定的缴费截止日前提出缴费档次变更申请,并及时将第二次缴费金额存入合作金融机构指定的卡(折),第二次缴费金额标准为变更后缴费档次标准扣减第一次缴费金额后的差额部分

  六、可否在省内异地参加城乡居民保,参保要符合什么条件,具体应该如何参保?

  答: 1659周岁的城乡居民,在省内异地居住(不含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城镇)且持有居住证(或暂住证),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根据自愿原则,可在居住地参加城乡居民保;若在户籍地已参加城乡居民保,也可自愿将保险关系转移至居住地。但已经年满60周岁或已处于待遇领取阶段的城乡居民,仍然只能在户籍所在地参保或享受待遇,不能在居住地参保。

  申请在居住地参保的城乡居民,应持本人身份证、居住证(或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居住所在地村(居)委员会办理参保登记或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参保人在居住地领取待遇需符合两个条件:一是按照城乡居民保政策规定参保缴纳保费;二是在居住地正常缴费至少10年。如果参保人不符合居住地城乡居民保待遇享受条件,就只能将保险关系转回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核定并发放待遇。

  七、养老金领取手续如何办理?

  答: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应在年满60周岁的前两月携带户口簿、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到户籍所在村(社区)村委会(居委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并在《待遇领取通知表》上签字或签章。

  咨询解答部分

  一、城乡居民保的参保时间是不是可以自由选择或不参保都可以,到时同样可以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

  答:对社会保险制度政策,正确的做法是按规定应当参保的必须要参保,按规定应当要缴纳保费的必须要缴纳,原则上不需要超前但也不能掉队。

  城乡居民保是社会保险,所有属于城乡居民保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都应当参保。

  户籍所在地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未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若不参保则年满60周岁不予享受基础养老金。

  二、参保缴费是多缴好还是少缴好?

  答: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是经济发展、时代发展的结果,当前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已经实现了制度和人员上的全覆盖,企业职工应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不在企业和政府机关事业单位范畴的城乡居民应参加城乡居民保。

  参加社会保险是公民的权利也是义务,至于是多缴点还是少缴点,应当量力而行,缴费至少不能低于制度规定的下线。城乡居民保的制度规则是鼓励多缴,参保人多缴多得,参保人个人缴交保费全部存入参保人个人账户,属于参保人个人,同时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也是多缴多补,缴费档次越高,政府给予的补贴也越高,即选择缴费100元政府补30元,选200元政府补40元,选300元政府补50元,选800元及以上政府补100元,所以从未来养老金收益来说在经济可承受的能力内是多缴好。

  经济承受能力有限的可选择低档次缴费,低保等特殊困难人群政府有给予代缴全部或部分保费支持,总之无论如何都应当要参加,不要无故不予保游离于制度之外。

  三、城乡居民保的参保缴费与养老金待遇是什么关系?

  答:参保缴费是享受养老金待遇的前提条件,没有参保的城乡居民年满60周岁后不能享受养老金待遇。

  四、参加城乡居民保到了60周岁能领多少钱?养老金怎么计算?

  答: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城乡居民可以领取城乡居民保养老金待遇,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两者合并计发,按月支付,直至终身。

  基础养老金由财政全额提供,目前最低标准为70/月,标准由政府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进行调整并核定,这一部分是不能用数学公式计算的。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办法是个人账户储存额(包括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及其利息)除以139,个人多缴多得。

  参加社会保险是一种权利,一定程度上用数量上的投入与回报是无法用数学公式计算的。若硬要用数学式计算,只能把参保缴费当成投入,那回报就是年老时基本生存所需的养老保障,活多长时间就保障多长时间,跟缴费多少不是数学算式上的几何级等式关系值数。

  五、参保人员在缴费阶段死亡其个人账户资金余款是否可以退还?

  答:可以退还,参保人员在缴费阶段死亡其个人账户资金本息余额全部退还给其继承人。

  六、参保人员在待遇领取阶段死亡其个人账户资金余款是否可以退还?

  答:可以退还。在养老金待遇领取阶段死亡,若其个人账户资金还有余款的也可以退还给其继承人。

  举例来说,假如李某参保并缴费至60周岁,假如他的个人账户资金本息积累是13900元,那么他领取时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是100/月,如果李某领取养老金39个月死亡,简单计算他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还有10000元未领完,那么这10000元可以退还给他的继承人。假如李某把其个人账户的13900元全部领完后仍健在,他的个人账户资金已没有余额了,但李某他依然按照原先的个人账户养老金100/月的标准发放到他身故为止。

  七、我在村子边上的工厂上班,之前厂里已经帮我们办了社保,我还能缴交城乡居民保吗?

  答:城乡居民保参保对象是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生)、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或享受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城乡居民。如果已参加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在缴费的,不能同时参加城乡居民保缴费;如果虽然之前参加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已停止缴费的,应当参加城乡居民保的缴费,否则参保年限中断。

  八、我去年选择100元的档次缴费,今年想多交一点可以吗?要怎么办理?

  答: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档次分为20个档,即100-200020个档次,每100元一个档次,参保人员可根据缴费能力变更缴费档次。

  变更缴费档次的办法有两种:第一种方法是本人携带相关证件及材料在村劳动保障协理员处填写《变更登记表》,也可到乡镇保障所直接办理变更登记的相关手续,同时,按照变更后的缴费档次将保费存入缴费存折(卡)中。第二种方法是携带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到当地城乡居民保合作金融机构的窗口柜台直接办理缴费档次变更,并按变更后的档次将保费存入缴费存折(卡)中。

  九、我想知道我的城乡居民保个人账户信息,请问有哪些渠道可以查询?

  答:查询城乡居民保个人账户信息,目前主要有三个渠道:

  一是可以持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前往户籍所在县(市、区)城乡居民保中心服务窗口直接查询;

  二是可以登录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网站(http://www.fj12333.gov.cn/),在“城乡居民保个账信息查询”栏目中查询;

  三是可到参保县(市、区)城乡居民保合作金融机构窗口查询。

  十、城乡居民保对参保人缴费年限如何规定,是不是只需缴费15年就可以不缴了?参保人是否可以等快到60周岁的时候一次性补缴15年,不需要年年缴?

  答:制度对缴费年限的规定是自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养老制度后,属于参保范围的对象在缴费年龄时段内都应当按年缴费至年满60周岁,原则上不能中断。具体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一是制度实施时,已经满60周岁的参保人,不用缴费可以直接领取基础养老金;

  二是制度实施时,距离待遇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当按年缴费至年满60周岁,也可以补缴按年缴费后之不足15年的年限,但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能超过15年;

  三是制度实施时,距离待遇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当按年缴费,若因特殊原因中断缴费,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应补足15年,补缴部分不享受政府补贴。

  十一、我今年56周岁,听说60周岁农村老人现在每个月可领70元基础养老金,请问如果我不参保缴费,60周岁时是否也能领基础养老金?

  答:今年56周岁,属制度实施时未满60周岁人员,应先尽参保缴费义务,年满60周岁才有权利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若不参保,则60周岁不能享受每月70元的基础养老金。

  十二、我身份证信息变更了,年龄也改了,怎么认定待遇领取时间?

  答:参保人变更身份证号码及出生年月造成达龄时间变化:一是变更后还没达到60周岁的,按照变更后的年龄确定领取时间;二是变更后达到60周岁的,符合条件的从办理变更手续的次月起发放养老金,不补发;三是变更前后都是年满60岁的,养老金继续发,不重新核定启领时间、不补发。

  十三、领了新农保基础养老金,能不能再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

  答: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与城乡居民保待遇可叠加享受,合并计发。因此,只要您符合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条件,可以同时领取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

  十四、我是低保户,请问领了城乡居民保基础养老金会不会影响享受低保待遇?

  答:年满60周岁符合城乡居民保领取条件,并已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其享受的低保、五保、优抚待遇只叠加、不扣减、不冲销。

  十五、请问已享受无力参保县及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人员老年生活保障金的,能否再享受城乡居民保基础养老金?

  答:城乡居民保一体化实施意见规定,已享受无力参保县及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人员老年生活保障金的城乡居民,不能再享受城乡居民保基础养老金。

  十六、 养老金是不是每年都会提高?

  答: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闽政[2014]49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会根据我省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进行调整,但不一定是年年调、每年调,调整的依据是视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由政府决定。

  十七、我今年领取了城乡居民保基础养老金,每月才70元,不能解决基本生活,请问能否再补缴一笔钱,增加个人账户养老金?                    

  答:已享受城乡居民保养老待遇的人员不能再办理补缴手续。

  十八、请问已领取养老金待遇的参保人去世了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吗?

  答:一体化实施意见提出,有条件的市、县(区)可先行探索建立丧葬补助制度,在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后,按死亡当月当地基础养老金标准的20个月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金。目前,我市已基本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后,参保人家庭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

  十九、已经参保城乡居民保后又在企业上班的人员是不是可以不用交企业社保了?

  答:不可以,有劳动关系的单位职工依法应当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是按年缴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是按月缴费。当城乡居民保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权利义务发生交叉重叠时,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权利义务为优先。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人员不能同时缴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解除劳动关系回到农村的,从次年开始应当缴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

  二十、请问参加城乡居民保后又参加职工社保如何衔接?

  答:1、衔接办理的时间条件:是参保人员达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时。

  2、衔接时优先“靠哪边”的运动选择:

  1)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优先靠向职工养老保险,在程序上是参保人向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的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把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转入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2)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靠向城乡居民保,在程序上是参保人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的社保机构提出申请,把职工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新老农保制度衔接部分

  一、当时老农保的参保政策规定

  答:采取以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的筹资模式和建立个人账户、储备积累的保险模式。

  1、参保范围

  非城镇户口、不由国家供应商品粮的农村全体居民,参保年龄一般为18-59周岁、养老金领取年龄为一般为60周岁。

  2、缴费标准

  缴费标准多档次,方法灵活,可以定期缴纳或趸交缴纳:

  (1)定期缴纳:月缴纳保险费的起点标准为2元,每增加2元为一档,共设12个档,由参保者自行选择,多交不限,可逐月缴纳,也可全年一次性缴纳。

  (2)趸交缴纳:缴费标准起点为200元,多交不限,也可以采取间歇式的多次趸缴。

  3、建立个人账户管理

  经办机构对每个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均记账在个人账户名下。

  4、账户计息规定

  按年计息,逐年以复利计算,利率按国家规定的基金增值标准计算个人账户利息积累,当年基金增值要求调整(无论调高调低),个人积累的计息利率则从次年年初起变动;

  政府规定个人账户计息利率历年调整变动情况:1991年至19937年增值率8.8%19937月至19966年增值率12%19966月至199712年增值率8.8%19981月至19986年增值率6.8%19987月至19996年增值率5%19997月至200712月增值率2.5%20081月至2008108日增值率4.14%2008109日至20081029日增值率3.87%20081030日至20081126日增值率3.6%20081127日至20081222日增值率2.52%20081223日至20101019日增值率2.25%20101020日至20101225日增值率2.5%20101226日至201128日增值率2.75%201129日至201145日增值率3.25%201146日至201176日增值率3.25%201177日至201267日增值率3.5%201268日至201275日增值率3.25%201276日起增值率3%

  5、养老金待遇规定

  达到规定的养老金领取年龄时,月领取养老金标准为个人账户积累总额×系数(系数依据年龄和利率确定)。

  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简称“老农保”)、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简称“新农保”)、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简称“城乡居民保”),三者之间是什么关系?

  答:三者都是国家为应对我国人口老龄化,解决农村人口养老问题建立社会保险制度,三者之的变化属于政策调整和逐渐完善,是承前启后、更新、发展、递进的关系。

  “老农保”是19916月《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改革的决定》由民政部负责农村(含乡镇企业)养老保险改革。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同年民政部在烟台等五地进行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试点,19921月出台并印发《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部署在有条件的地逐步推开这项工作。

  “新农保”是2009年《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决定在全国范围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新农保”与“老农保”的最大区别:一是在“老农保”原先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增加了基础性养老金部分,个人账户养老金与基础养老金分别计算,合并计发;二是开始享受养老金年龄统一男女均为60周岁。

  “城乡居民保” 是20142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决定将新农保和城居保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简称“城乡居民保”),此次合并主要是针对参保对象的并轨,制度模式、政策框架、管理体制、经办程序基本没有变化。

  三、“老农保”、“新农保”、“城乡居民保”的性质?

  答:都是国家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的政府政策行为,参保缴费、养老金的支付经办属于政府行政行为性质。

  四、“老农保”工作有多少地方开展?

  答:一是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的2100多个县有程度不同的开展了这项工作,参保人员8000多万人。

  二是我省全部县(市、区)均有开展了老农保工作。

  三是我市所辖的10个县(市、区)均有开展老农保工作,全市老农保参保人员21.5万余人。

  五、行政行为与民事行为有什么区别?

  答:行政行为:是享有行政权能的组织或个人运用行政权对行政相对人所作的法律行为。其法律特征为:单方性、强制性、无偿性。

  民事行为:是指平等主体(公民或法人)之间关于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行为。

  两者的区别:一是民事行为是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的,基于这种平等,当事人双方可以自愿协商设立、变更或终止双方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行政行为的主体双方地位是不平等的,一方因为处于代表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应然地位,其意思表示具有一定的主导性。二是民事行为作出的法律依据是私法上的权利义务,受到私法的调整,根据意思自治调整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行政行为作出的依据是公法上的权力义务,行为的作出通常受到公法政策的规制。三是民事行为的法律效果的影响范围往往只在相对应的私人主体之间发生,不具有广泛性;而行政行为则不然。

  六、新老农保制度衔接的政策如何规定?

  答:根据《福建省老农保与城乡城居保制度衔接过渡经办操作办法》,新老农保衔接分以下几类情形进行衔接:

  1、符合城乡居民保参保条件已年满60周岁且已享受老农保待遇的人员,直接将其老农保个人账户余额转入城乡居民保,老农保养老金与城乡居民保养老金(老农保个人账户余额不作为城乡居民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基数)合并发放;

  2、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但未享受老农保待遇的人员,从年满60周岁时核定待遇并补发老农保养老金,并将其老农保个人账户余额转入城乡居民保,老农保养老金与城乡居民保养老金合并发放。

  3、制度实施时未满60周岁且未享受老农保待遇的老农保参保人员,将老农保个人账户积累总额转入城乡居民保个人账户。未参加城乡居民保的应当及时办理城乡居民保参保手续,并将老农保个人账户积累总额转入城乡居民保个人账户。

  4、已参加老农保但不同意转城乡居民保或不符合城乡居民保参保条件的老农保参保人员,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是符合城乡居民保参保条件的参保人员,个人不愿意衔接过渡要求退保的,经办机构应告知其个人账户转入城乡居民保的权利以及放弃该权利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老农保关系,并将其老农保个人账户积累总额或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二是不符合城乡居民保参保条件的参保人员,个人不愿意保存老农保个人账户要求退保的,给予退保作终止老农保关系处理。

  三是已死亡、出国或参加其他社保等不符合城乡居民保参保条件的参保人员,应办理退保手续,终止老农保关系,并将个人账户积累总额或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或继承人。

  5、因个人信息确实无法核实或各种原因无法衔接过渡、退保的,有关个人账户统一转入城乡居民保专门账户予以封存。专门账户按城乡居民保个人账户计息标准计息。

  七、老农保转入城乡城居民保后,原老农保的缴费年限如何折算?

  答:城乡城居保制度实施时未满60周岁且未享受老农保待遇的人员,将老农保个人账户积累总额转入城乡居民保个人账户时,按老农保个账积累总额除以100折算缴费年限,折算年限最长不超过参加老农保至当地城乡居民保制度实施的年数。

  八、有的人提出,“老农保”利息计算要按当时的预测表计算和支付,这种说法对吗?

  答:社会保险是国家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为全体社会成员在其年老、疾病、残疾、工伤等情况下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制度,以达到维持和促进社会稳定与发展为目的。

  老农保属于国家社会保险政策,是国家的政策行为。从“老农保”到“新农保”,再到“城乡居民保”三者之间是政策的调整和发展完善,当时的预测表计算仅仅是有些经办机构为了便于政策的直观宣传和解读的一种假设状态,预测表的假设条件是国家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增值利率等等一切都是静态恒定状况下所做的计算,实际上社会的发展、政策的变动和不断完善发展是必然的。就比如当下国家决定公务员实行养老保险制度,并与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并轨,这对于“老人、中人”公务员都是政策的重大变化,“老人、中人”入职公务员时预测的是享受退休金制度,当下国务院决定从2014101日起全国公务员从退休制度并轨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对这样的政策调整公务员只有接受,再比如说将来如果把退休年龄延迟,同样也只能是接受,公务员不能说参加工作时预测好是退休制度的、预测好是60周岁,若对从退休制度改为保险制度,或者将来年龄也延迟到60周岁之后退休等等,对此不服而去起诉或打官司都是不对的,做也是枉然的。新老农保的制度衔接与当下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并轨是性质一样的政策之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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