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终止须知

发布时间:2014-08-21字号:T | T

事项名称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终止指南

办理部门

各县(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

责任处室

各县(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

法律依据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的实施意见(闽政[2013]15号)及各县(市、区)实施办法

事项收费

不收费

申报条件

1.参保人员出国(境)定居

2.参保人员死亡

3.参保人员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数量及方式

往村(居)委会一次性办理

申请材料

1.参保人员出国(境)定居的,应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及出国(境)定居证明材料;

2.参保人员死亡的,其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提供医院出具的参保人员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人员失踪宣告死亡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以及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能够确定其继承权的相关证明材料;

3.参保人员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应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及待遇领取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相关表格

本事项申请表格请到办事现场领取。

办理流程

1.参保人或其其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到村(居)委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并提供相应材料。

2.县级城乡居民保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注销参保人保险关系,并将参保人个人账户余额(不含政府补贴部分)退还参保人或其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

受理形式

窗口受理

受理机关地址

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

联系电话

详见全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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