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电力、铁路分中心,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为了规范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管理,保障参保人员的医疗需求,我厅根据《福建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对原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的用药和诊疗项目可支付范围进行相应的调整,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闽劳社文﹝2006﹞245号停止执行。
附件1. 恶性肿瘤病门诊化疗和放疗医疗保险可支付的用药和诊疗项目范围。
2. 症尿毒症门诊透析治疗医疗保险可支付的用药和诊疗项目范围。
3.器官移植抗排斥反应治疗医疗保险可支付的用药和诊疗项目范围。
4. 结核病规范治疗医疗保险可支付的用药和诊疗项目范围。
5.精神分裂症医疗保险可支付的用药和诊疗项目范围。
6. 再生障碍性贫血医疗保险可支付的用药和诊疗项目范围。
7. 慢性心功能衰竭医疗保险可支付的用药和诊疗项目范围。
8. 系统性红斑狼疮医疗保险可支付的用药和诊疗项目范围。
9. 高血压病医疗保险可支付的用药和诊疗项目范围。
10. 糖尿病医疗保险可支付的用药和诊疗项目范围。
二〇一〇年九月三十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恶性肿瘤病门诊化疗和放疗医疗保险可支付的
用药和诊疗项目范围
一、用药目录
西药部分:1 抗微生物药物、4 镇痛药物、6 维生素及矿物质缺乏症用药物、7 营养治疗药物、8 激素及调节内分泌功能药物、9 调节免疫功能药物、10 抗肿瘤药物、13.2 抗焦虑药物、13.3 抗抑郁药物、15 消化系统药物、18.3 抗贫血药物、18.4 升白细胞药物、19 调节水、电解质及酸碱平衡药物、21.4 其他解毒药物、22 诊断用药物、放射性同位素药。
中成药部分:1.4.2 清热解毒剂、1.12.9 活血消癥剂、3 肿瘤用药、4.4 消肿散结剂。
中药饮片部分:医保基金予以支付的中药饮片。
二、诊疗项目范围
基本医疗保险可予支付(含部分支付)费用的医疗服务项目:综合医疗服务类;医技诊疗类;临床诊疗类一(一)临床各系统诊疗(除5.口腔颌面外)。
(注:1、用药目录的分类及所对应的药品依照《福建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2诊疗项目范围的分类及所对应的项目依照《福建省省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2004年6月)》。下同)
附件2
重症尿毒症门诊透析治疗医疗保险可支付的
用药和诊疗项目范围
一、用药目录
西药部分:1 抗微生物药物、6 维生素及矿物质缺乏症用药物、7 营养治疗药物、8 激素及调节内分泌功能药物、9 调节免疫功能药物、11 抗变态反应药物、14 呼吸系统药物、15 消化系统药物、16 循环系统药物、17 泌尿系统药物、18 血液系统药物、19 调节水、电解质及酸碱平衡药物。
中成药部分:1.16 祛湿剂、3.2 肿瘤辅助用药。
中药饮片部分:医保基金予以支付的中药饮片。
二、诊疗项目范围
基本医疗保险可予支付(含部分支付)费用的医疗服务项目:综合医疗服务类;医技诊疗类;临床诊疗类一(一)临床各系统诊疗(除5.口腔颌面外)。
附件3
器官移植抗排斥反应治疗医疗保险可支付的
用药和诊疗项目范围
一、用药目录
西药部分:1 抗微生物药物、6 维生素及矿物质缺乏症用药物、7 营养治疗药物、8.2 肾上腺皮质激素类药物、9 调节免疫功能药物、11 抗变态反应药物、15.2 助消化药物、15.10 肝病辅助治疗药物、16 循环系统药物、18 血液系统药物、19 调节水、电解质及酸碱平衡药物。
中成药部分:1.4.3.2 清肝解毒剂、1.4.3.3 清肝胆湿热剂、1.9 扶正剂、1.12 祛瘀剂、1.13.2 疏肝和胃剂、1.15.2 平肝熄风剂、3.2 肿瘤辅助用药。
中药饮片部分:医保基金予以支付的中药饮片。
二、诊疗项目范围
基本医疗保险可予支付(含部分支付)费用的医疗服务项目:综合医疗服务类;医技诊疗类;临床诊疗类一(一)临床各系统诊疗(除5.口腔颌面外)。
附件4
结核病规范治疗医疗保险可支付的
用药和诊疗项目范围
一、用药目录
西药部分:1 抗微生物药物、6.1 维生素类药物、14 呼吸系统药物、15.1 抗酸药物及抗溃疡病药物、15.2 助消化药物、15.3 胃肠解痉药物、15.4 胃动力药物、15.5 止吐药物、15.7 泻药、15.10 肝病辅助治疗药物、15.11 利胆药物、18.4 升白细胞药物。
中成药部分:1.6 化痰、止咳、平喘剂、1.9.3.2 滋补心肺剂、1.12.7 化瘀宽胸剂。
中药饮片部分:医保基金予以支付的中药饮片。
二、诊疗项目范围
基本医疗保险可予支付(含部分支付)费用的医疗服务项目:综合医疗服务类;医技诊疗类;临床诊疗类一(一)临床各系统诊疗(除5.口腔颌面外)。
附件5
精神分裂症医疗保险可支付的用药和诊疗项目范围
一、用药目录
西药部分:8.5 胰岛素及其他影响血糖的药物、11 抗变态反应药物、12 神经系统用药物、13 治疗精神障碍药物、15.7 泻药、15.8 止泻药物、15.10 肝病辅助治疗药物、16 循环系统药物、18.4 升白细胞药物、20.1 皮肤科外用药物。
中成药部分:1.10 安神剂、1.12 祛瘀剂。
中药饮片部分:医保基金予以支付的中药饮片。
二、诊疗项目范围
基本医疗保险可予支付(含部分支付)费用的医疗服务项目:综合医疗服务类;医技诊疗类;临床诊疗类一(一)临床各系统诊疗(除5.口腔颌面外)。
附件6
再生障碍性贫血医疗保险可支付的
用药和诊疗项目范围
一、用药目录
西药部分:1 抗微生物药物、6 维生素及矿物质缺乏症用药物、7 营养治疗药物、8.2 肾上腺皮质激素类药物、8.3 雄激素、抗雄激素及同化激素类药物、9 调节免疫功能药物、15.10 肝病辅助治疗药物、18 血液系统药物、19 调节水、电解质及酸碱平衡药物。
中成药部分:1.9 扶正剂、1.11 止血剂、1.12 祛瘀剂、3.2 肿瘤辅助用药。
中药饮片部分:医保基金予以支付的中药饮片。
二、诊疗项目范围
基本医疗保险可予支付(含部分支付)费用的医疗服务项目:综合医疗服务类;医技诊疗类;临床诊疗类一(一)临床各系统诊疗(除5.口腔颌面外)。
附件7
慢性心功能衰竭医疗保险可支付的
用药和诊疗项目范围
一、用药目录
西药部分:1 抗微生物药物、6 维生素及矿物质缺乏症用药物、14 呼吸系统药物、15.1 抗酸药物及抗溃疡病药物、15.10 肝病辅助治疗药物、16 循环系统药物、17.1 利尿药物、19 调节水、电解质及酸碱平衡药物。
中成药部分:1.5.2 回阳救逆剂、1.9.8 益气复脉剂、1.6 化痰、止咳、平喘剂、1.10 安神剂、1.12 祛瘀剂。
中药饮片部分:医保基金予以支付的中药饮片。
二、诊疗项目范围
基本医疗保险可予支付(含部分支付)费用的医疗服务项目:综合医疗服务类;医技诊疗类;临床诊疗类一(一)临床各系统诊疗(除5.口腔颌面外)。
附件8
系统性红斑狼疮医疗保险可支付的
用药和诊疗项目范围
一、用药目录
西药部分:1 抗微生物药物、2.2 抗疟药物、3.1 解热镇痛及非甾体抗炎药物、6 维生素及矿物质缺乏症用药物、7 营养治疗药物、8.2 肾上腺皮质激素类药物、9 调节免疫功能药物、11 抗变态反应药物、12 神经系统用药物、14 呼吸系统药物、15 消化系统药物、16 循环系统药物、18 血液系统药物、20.1 皮肤科外用药物、20.2 眼科用药物、20.3 耳鼻喉科用药物、20.4 口腔科用药物。
中成药部分:1.9 扶正剂、1.12 祛瘀剂、1.13 理气剂、1.16 祛湿剂、3.2 肿瘤辅助用药。
中药饮片部分:医保基金予以支付的中药饮片。
二、诊疗项目范围
基本医疗保险可予支付(含部分支付)费用的医疗服务项目:综合医疗服务类;医技诊疗类;临床诊疗类一(一)临床各系统诊疗(除5.口腔颌面外)。
附件9
高血压病医疗保险可支付的
用药和诊疗项目范围
一、用药目录
西药部分:6 维生素及矿物质缺乏症用药物、12.4 脑血管病用药物、12.9神经系统用药物其他类、16 循环系统药物、17.1 利尿药物、17.2 脱水药物、18.2 抗凝血药物及溶栓药物、18.5 抗血小板药物。
中成药部分:1.9.3.3 滋补肝肾剂、1.9.5 阴阳双补剂、1.12 祛瘀剂、1.15.2 平肝熄风剂、1.15.3 平肝潜阳剂、1.16.4 化瘀祛湿剂、1.16.5 消肿利水剂、1.17 化浊降脂剂。
中药饮片部分:医保基金予以支付的中药饮片。
二、诊疗项目范围
基本医疗保险可予支付(含部分支付)费用的医疗服务项目:综合医疗服务类;医技诊疗类;临床诊疗类一(一)临床各系统诊疗(除5.口腔颌面外)。
附件10
糖尿病医疗保险可支付的
用药和诊疗项目范围
一、用药目录
西药部分:6 维生素及矿物质缺乏症用药物、8.5 胰岛素及其他影响血糖的药物、8.8 其他激素及调节内分泌功能药物、12.4 脑血管病用药物、16.7 血管紧张素转换酶抑制药物、16.8 血管紧张素II受体拮抗药物、16.9 其他降压药物、16.11 调血脂药物、16.12 循环系统其他药物、18.2 抗凝血药物及溶栓药物、18.5 抗 血小板药物、20.1 皮肤科外用药物、20.2 眼科用药物。
中成药部分:1.9.3 滋阴剂、1.9.4 温阳剂、1.9.7 益气养阴剂、1.16.4 化瘀祛湿剂、1.16.5 消肿利水剂、2.1.2 清热解毒剂、5 眼科用药。
中药饮片部分:医保基金予以支付的中药饮片。
二、诊疗项目范围
基本医疗保险可予支付(含部分支付)费用的医疗服务项目:综合医疗服务类;医技诊疗类;临床诊疗类一(一)临床各系统诊疗(除5.口腔颌面外)。
主题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医疗保险 通知
抄送: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局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0年9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