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业务名称 费用报销
1.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报销,工伤保险医疗费用报销,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报销。
1.3 经办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
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省、部属驻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批复》(闽政文[2000]298号)
4.《省、部属驻榕单位参保人员异地医疗管理暂行办法》(闽劳社[2001]16号)
5.《福建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关于省、部属驻榕单位退休异地安置参保人员医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劳社医保[2001]71号)
6.《福建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关于省、部属驻榕单位职工工伤、生育医疗费用统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劳社医保[2001]92号)
7.国家、省有关规定
1.4 申报材料
1.医疗费用报销
1、医疗费用发票
2、医疗费用汇总清单
3、病案首页复印件
4、出院小结复印件
5、门诊病历复印件
6、长、短医嘱复印件(以上材料盖就诊医院相关科室审核专用章)
7、《福建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医疗参保人员住院核对表》原件
8、本人社会保障卡
9、《参保人转外就医申请表》原件
10、单位证明
2.生育医疗费用报销
1、《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申请表》原件;
2、独生子女证(父母光荣证)或准生证;
3、有效医疗收费票据;
4、医疗费用清单;
5、出院小结复印件;
6、住院医嘱单复印件;
7、门诊病历复印件;
8、本人社会保障卡。
3.工伤医疗费用报销
1、《省、部属驻榕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伤医疗费用申报表》;
2、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出具的工伤认定书;
3、有效医疗收费票据;
4、医疗费用清单;
5、出院小结复印件;
6、住院医嘱单复印件;
7、门诊病历复印件。
1.5 经办岗位
受理岗:负责接收材料,审核材料是否齐全、完整,填写《受理单》。
经办岗:负责资料的整理、录入。
审批岗:负责审批报销资料。
审核岗:负责审核报销资料。
1.6 经办流程(图)
1.7 操作规范
1.每周一、三、五上午,受理岗受理相关报销材料,材料齐全的填写《受理单》,2个工作日内送交经办岗;材料不全的,退回受理人并告知缺少的具体材料。
2.经办岗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费用清单,将报销项目录入计算机,形成报销单据,打出《省级医保参保人医疗(工伤、生育)费用报销个人支付清单》,经科室复合、科长审核后,打出《省级参保人医疗(工伤、生育)费用报销交接单》,交由中心财务科审核。财务科审核后交由中心主任审定,主任审定后财务部门支付报销费用。最后经办业务材料归档。
3、受理二十个工作日后,参保人员持医保卡至兴业银行提取报销款。
4、经办业务材料归档。
1.8 经办结果
医疗(工伤、生育)费用报销。
1.9 归档资料
1.医疗费用报销
1、《省级医保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个人支付清单》(医疗保险待遇类、10年、主件)
2、医疗费用发票(财务留存)
3、医疗费用汇总清单(财务留存)
4、医疗费用结算受理单(附件)
5、出院小结复印件(附件)
6、门诊病历复印件(附件)
7、长、短医嘱复印件(以上材料盖就诊医院相关科室审核专用章)(附件)
8、《参保人转外就医申请表》原件(附件)
9、单位证明(附件)
10、《省级参保人医疗费用报销交接单》(附件)
2.生育医疗费用报销
1、《生育医疗费用个人报销明细清单》
2、有效医疗收费票据;(财务留存)
3、医疗费用清单(财务留存);
4、出院小结复印件(附件);
5、住院医嘱单复印件(附件);
6、门诊病历复印件(附件);
7、《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申请表》原件(附件);
8、《省级参保人生育费用报销交接单》(附件)。
3.工伤医疗费用报销
1、《工伤医疗费用个人报销明细清单》(工伤保险待遇类、10年、主件)
2、有效医疗收费票据;(财务留存)
3、医疗费用清单;(财务留存)
4、出院小结复印件;(附件)
5、住院医嘱单复印件;(附件)
6、门诊病历复印件;(附件)
7、《省、部属驻榕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伤医疗费用申报表》;(附件)
8、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出具的工伤认定书;(附件)
9、《省级参保人工伤费用报销交接单》(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