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生育医疗费用缴纳
省部属驻榕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缴纳工伤生育医疗保险费用,单位按工资总额的0.5%和0.7%缴费比例,于每年1月份一次性征缴,职工个人不缴费,个别困难的单位缴费基数不得低于福州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二、生育医疗费用统筹
(一)费用刷卡结算。在榕参保生育女职工应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刷社会保障卡就诊、住院,直接结算生育医疗费用。
(二)刷卡范围对象。参加省医保中心生育医疗费用统筹并及时足额缴费的单位,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参保女职工,经确诊怀孕后在生育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产前检查及住院分娩医疗费用均属生育医疗费用刷卡结算范围。
(三)刷卡结算程序。参保女职工在确诊怀孕后,持单位计划生育相关证明、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怀孕诊断证明(须标明预产期)到省医保中心办理产前登记手续。经核准后,生育医疗统筹费用方可启动,生育医疗统筹运行时间原则上截止至预产期后一个月,妊娠中止或住院分娩结算后生育医疗统筹费用自行终止。
(四)异地生育审批。特殊情况需到非生育定点医疗机构或异地医疗机构就诊住院的生育女职工,应在省医保中心办理产前登记手续的同时,填写《省、部属驻榕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统筹管理异地就诊申请表》,经核准后,方可在非生育定点医疗机构或异地医疗机构诊疗。
(五)刷卡结算项目。(1)办理产前登记手续后,参保女职工应在指定的生育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产前检查、住院分娩,其间发生妊娠、分娩相关合并症、并发症的医疗费用,保胎、流产、引产、死胎的医疗费用,剖腹产手术及相关医疗费用均纳入生育医疗费用统筹支付范围。(2)办理产前登记手续之前发生的产前检查等医疗费用不纳入生育医疗费用统筹支付范围。(3)职工住院分娩期间的婴儿相关费用由职工个人承担,不属于生育医疗统筹费用支付范畴。(4)在榕生育的,应刷社会保障卡结算。
(六)延期治疗申请。分娩期间相关合并症、并发症治疗超过生育医疗统筹运行时间的,生育定点医疗机构应向省医保中心提交《省、部属驻榕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统筹延期治疗申请表》,并办理相关延医手续。
(七)生育用药目录。生育医疗统筹费用支付执行医保“三目录”(即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目录)。凡在上述目录范围内的生育医疗费用无起付线、无自付比例,均按实结算。
(八)刷卡定点机构。省、部属驻榕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统筹刷卡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14家:福建省立医院、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南京军区福州总医院、福建省妇幼保健院、福建省中医学院附属第二人民医院、福州市第一医院、福州市第二医院、空军476医院、福建武警总队医院、福州市晋安区医院、福州市第八医院、福州台江医院、福州福兴医院。
(九)异地费用结算。参保女职工在非生育定点医疗机构或异地医疗机构诊疗发生的未刷卡生育医疗费用,应提供独生子女证(父母光荣证)或准生证、《省部属驻榕机关事业单位生育医疗费用申报表》和医疗费用报销的相同材料,于分娩后12个月内到省医保中心报销结算。
三、工伤医疗费用统筹
(一)工伤认定。参加并缴纳工伤医疗费用统筹的省部属驻榕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职工,发生工伤的,应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工伤认定,出具工伤认定复函,方可在省医保中心报销结算工伤医疗费用。
(二)费用结算。工伤医疗费用不得刷卡结算,参保患者应提供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工伤认定复函和医疗费用报销的相同材料,于医疗费用发生后6个月内到省医保中心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