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生育医疗费用统筹

发布时间:2008-09-25字号:T | T

 

 

一、参保登记

(一)实施范围

省、部属驻榕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包括改制成为企业的原省直机关及享受省级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及其在编、非编在职职工。以上单位聘用的临时工应参加工伤医疗费用统筹,但不参加生育医疗费用统筹。

(二)需提供的材料

1.机构成立批文(机关、社团及事业单位提供);

2.有效法人登记证(事业、社团提供)或营业执照(企业提供);

3 有效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即单位代码证);

4.有效工资基金手册、退休人员基金手册(机关、事业提供)及参保登记前12个月份工资发放花名册(财务原始凭证);

5.养老保险费缴费凭证(省社保局及省机关社保局核发);

6.参保单位登记表;

7.参保人员参保登记材料(参见新增单位参保人员);

8.与省医保中心签订的小额支付系统借记结算方式协议。

(三)办理程序

1.单位提交完整、齐全、真实的参保申报材料;

2.省医保中心受理、审核无误,打印《工伤生育保险参保人员花名册》,单位需核对无误并签名盖章交回省医保中心,签订小额支付系统借记结算方式协议;

3.次月省医保中心托收工伤生育统筹费后,单位工伤生育统筹正式生效;

省医保中心每月10-25日上午受理参保申请材料。审核批准后次月生效。26日至次月9日为为封账和打单托收期,不受理相关申请。

二、缴费标准及缴费办法

单位分别按职工工资总额的0.5%0.7%缴纳工伤、生育统筹费用,个别困难的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不得低于福州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职工个人不缴纳,新增在职参保人员需多交一个月的工伤生育统筹费用作为应急储备金。省医保中心每年年初在征收基本医疗保险费时一并征缴单位全年的工伤生育统筹费用。新增在职职工在申请次月一并征缴应参保之月至当年12月的工伤生育统筹费用。

三、变更登记

以下情况需办理工伤生育医疗费用统筹变更登记:

参保单位增加工作人员(包括新增、调入在编、非在编、临时聘用职工);

参保单位减少工作人员(含在职转退休、在职职工辞职、解除劳动关系、调出、死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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