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漳州市社会保险费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5-22字号:T | T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缴费人社会保险费核定征收工作,根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社会保险费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地税发[2001]4l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缴费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取核定征收。

  ㈠对未设置账簿或账目混乱、拒不提供缴费资料或缴费资料提供不全,致使缴费人的缴纳基数难以确定的;

  ㈡未按规定保存账簿、凭证及有关缴费资料的;

  ㈢发生缴费义务,不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缴费申报的;

  ㈣缴费人申报的计费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㈤开办初期因生产经营未转入正常,人员不能相对固定且工薪未正常化的。

  第三条 缴费人社会保险费核定征收程序和方法:

  ㈠由缴费人填报《社会保险费核定征收表》(详见附件1),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报县级地税机关审批确定,属于第二条第一、第二、第三或第五款规定的情形,核定缴费单位和个人月缴费基数总额以及单位缴费人数,由主管地税机关发出《社会保险费核定征收通知书》(一)(详见附件2);属于第二条第四款规定的情形,核定个人月缴费基数下限,由主管地税机关发出《社会保险费核定征收通知书》(二)(详见附件3)。

  ㈡主管地税机关根据缴费人的行业特点、经营状况、职工人数、工资水平、生产经营期限的长短等因素,按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予以核定。

  第四条 各行业缴费单位的个人缴费基数的核定标准下限不低于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规定的各行业核定征收的缴费基数下限;若各行业缴费基数核定下限低于省政府公布的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则核定标准的下限为省政府公布的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第五条 缴费单位的单位缴费人数核定标准按企业应参保全部职工人数的100%。对少数缴费单位人员流动性大,难以确定单位缴费人数的,当年度单位缴费人数的核定标准不得低于其上一年度平均职工人数的80%。

  第六条 缴费人根据地税机关核定的应缴费额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申报缴纳。对逾期申报缴纳的,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第七条 缴费人按核定征收方式缴纳社会保险费,原则上一年一定。 但是,缴费人连续三个月实际人均应缴费工资总额高于地税机关核定个人月缴费基数下限20%的,缴费人应当向地税机关申请调整核定个人月缴费基数下限。

  第八条 当年度应缴费工资总额大于实际缴费基数的,缴费人应当在当年12月10-20日向地税机关依实进行年度结算申报。

  第九条 主管地税机关在年度终了后,结合所得税汇算对缴费人的缴费情况进行核实,并对其征收方式、缴费基数、缴费人数及时予以调整。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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