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非因工伤残等各类劳动能力鉴定

发布时间:2006-08-31字号:T | T

 

   一、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疾病的劳动能力鉴定和非法用工单位工伤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以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停工留薪期延长,旧伤复发,辅助器具配置确认等,依据因工负伤等级能力鉴定程序进行。

  单位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疾病申请提前退休的劳动能力鉴定时,需提交所在单位或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养老保险证明,不需提交工伤认定证明;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时应提交被鉴定人和因工死亡职工关系的证明材料。

   二、缴纳劳动能力鉴定费:省级劳动能力鉴定缴费户名:福建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账号:1402023209600053656;鉴定费:每例320元。

   三、福建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地址:福州市东大路36号海峡人才大厦121213,联系咨询电话:059187877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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