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事机构提出申请,到达受理窗口办理相关受理手续,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填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2、工伤职工必须提供工伤认定书。
3、申请人的身份证。
4、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诊疗病历、入院首页、手术纪录单、出院小结、病理检查等报告单和相关的X光片、CT、磁共振等有关医学资料。
5、与鉴定有关的其他资料。
申请人为用人单位的,还应提供单位工商注册证、法人身份证等资质证明,委托申请的,应有单位委托介绍信件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用人单位应负责通知和带领被鉴定人一同到达受理窗口,接受前往指定医疗机构检查等鉴定工作的安排。
劳动能力鉴定受理窗口不接受邮寄信件申请。
(二)接受鉴定的个人及其亲属或用人单位对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书面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并到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窗口,申请办理相关受理手续。
申请省级劳动能力再次鉴定除应提交初次鉴定相关申请材料复印件外,还应提供初次鉴定送达时间证明材料,必要时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鉴定中心)审核提供初次鉴定送达的时间证明,并对再次鉴定申请人提供咨询服务,按规定填写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申请表。
(三)缴纳劳动能力鉴定费:省级劳动能力鉴定缴费户名:福建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账号:1402023209600053656;鉴定费:每例320元。
(四)福建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地址:福州市东大路36号海峡人才大厦12楼1213,联系咨询电话:0591-878777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