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专家评审工作规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5-27字号:T | T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消防局:

  根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公安部消防局制定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专家评审工作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消防局

  2014年4月3日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专家评审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专家评审工作,保证专家评审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根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批进行专家评审的活动。

  第三条 专家评审应当严格执行《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及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坚持科学、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建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评审专家库。专家可以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政府有关部门、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社会团体以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选聘。专家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2年。

  专家聘任采取个人申请或所在单位推荐的方式,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并颁发聘书,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

  第五条 受聘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规定,无违法违纪记录;

  (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作风正派,工作严谨;

  (三)具有10年以上相关行业、相关专业管理工作经验,具备较高的专业技术分析鉴定能力,并获得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或具有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

  第六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解聘:

  (一)长期不参加评审活动的;

  (二)在聘用期间不能履行本规则第十条规定的专家职责或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身体状况不适应评审工作的;

  (四)本人提出解聘要求的;

  (五)有其他客观情况的。

  第七条 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组织专家评审,或者委托省级消防协会组织专家评审。专家评审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

  第八条 专家评审应当成立专家组,专家组的专家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选取。专家组的人数不得少于5人,并推选确定组长一名;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三级资质评审的专家组的人数可不少于3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专家不得超过专家组人数的三分之一,且不得担任专家组组长。

  第九条 与申请单位或评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专家应当主动回避,申请单位也可以申请专家回避。对申请回避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经审核后应当将审核结果告知申请单位。

  第十条 专家参加评审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工作规程;

  (二)保证客观公正,对评审意见负责;

  (三)不得泄露专家组专家个人意见,不得泄露商业秘密等需要保密的事项,评审结果公布前不得向社会公开专家组评审结果;

  (四)查阅评审对象有关材料,对申请单位的场所、设备、设施等进行实地核查,对消防技术服务从业人员进行技能考核。

  第十一条 专家评审由专家组组长主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宣布评审事项、纪律和要求;

  (二)组织查阅申请材料,核查原始材料;

  (三)进行实地核查、技能考核;

  (四)组织专家讨论,每名专家充分发表个人意见;

  (五)专家组表决,宣布明确的评审结果。

  第十二条 专家评审应当形成纪要,并填写专家组评审结论意见表,由参加评审的专家签名确认。

  专家评审纪要应当包括评审基本情况和评审结论及其依据、不同意见和保留意见情况等。

  专家组的评审结论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专家意见一致。

  第十三条 专家评审不得向申请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组织评审的单位对参加评审的专家,应当给予津贴补助。

  第十四条 对工作认真负责、绩效突出、社会信誉良好的专家,应当给予褒奖。

  对违反工作纪律,情节轻微的专家,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或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予以除名,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并通报本人单位。

  第十五条 本规则中的“日”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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