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办事须知

发布时间:2015-05-27字号:T | T

  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2012年修订);

  3.《福建省消防条例》;

  4.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福建省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范围

  详见各支队行政审批办理权限。

  三、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申报材料

  1.建设单位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时,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交下列备案材料: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申报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

  (3)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4)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等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5)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6)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7)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检查不合格的,申请复查的,仅需提交申请复查报告。

  2.申报材料说明

  (1)第2项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是指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发,并经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签署意见的《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图纸是指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消防设施有关的竣工图纸。

  (2)第3项的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是指消防产品市场准入证明文件和出厂合格证。从2012年9月1日起,消防产品市场准入证明文件指《消防产品供货证明》;对于2012年1月1日前已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设计审核合格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无法提供《消防产品供货证明》的,可以提供消防产品的证书和检验报告。每一规格消防产品,可只提供一份的出厂合格证。

  (3)第4项规定的“证明文件”:对于已获得《阻燃制品标识使用证书》的阻燃制品及组件是指《阻燃制品标识使用证书》、阻燃标识发证检验报告以及阻燃制品标识;对其他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应提供国家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见证检验报告。

  (4)第5项的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是指依照《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依法取得资质证书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消防设施检测合格结论文件。

  (5)第6项、第7项的建设、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人员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四、办理流程

  根据规定,建设单位可以通过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网站或者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业务受理场所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备案受理当日,省级公安机关网站或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窗口对经备案的建设工程进行随机抽样,对抽中的建设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将进行检查,并在互联网公告检查结论;对未抽中的建设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将在互联网公告抽查结论。

  五、办理时限

  备案资料齐全的,当场出具备案凭证。确定为检查对象的建设工程,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公告检查结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承诺办理时限的,遵照承诺时限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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