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
(一)支队防火监督处:
1.符合《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十三条第(一)、(二)、(三)项规定设有此类场所的建设工程。
2.符合《规定》第十三条第(四)、(五)项规定的建筑总面积大于等于一万平方米的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医院的门诊楼,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寺庙、教堂,建筑总面积大于等于四千平方米的影剧院,建筑总面积大于五千平方米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的丙类高层厂房及设有此类场所的建设工程。
3.除梅列区外符合《规定》第十三条第(六)项规定的建筑总面积大于等于四千平方米的场所及设有此类场所的建设工程。
4.符合《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市级(含)以上的建设工程;
5.符合《规定》第十四条第(三)、(四)、(五)项规定的建设工程。
6.符合《规定》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建筑及设备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费)的建设工程(汽车加油加气站除外)。
7.符合《规定》第十三、十四条规定的国家、省级重点建设工程。
8.符合《规定》第十三、十四条规定的按照《关于加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明公消网〔2013〕2号)规定,梅列区内达到支队本级列管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准标的建设工程。
(二)各区、县(市)公安消防大队按照属地原则,依法负责对支队防火监督处审核、验收范围外的其他符合《规定》第十三、十四条规定的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在建设单位一次性申报的项目中,如果同时包含支队和大队分别管辖的建设工程,该项目的行政许可由支队负责。
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一)支队防火监督处:
1.建筑总面积大于等于一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建筑总面积大于等于一万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建筑总面积大于等于二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
4.国家、省级重点项目。
5.按照《关于加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明公消网〔2013〕2号)规定,梅列区内达到支队本级列管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准标的建设工程。
(二)各区、县(市)公安消防大队负责本辖区内支队防火监督处备案抽查范围以外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抽查工作。
在建设单位一次性申报的项目中,如果同时包含支队和大队分别管辖的建设工程,该项目的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抽查由支队负责。
三、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一)支队防火监督处:
梅列区内达到支队本级列管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准标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大队:
除梅列区外,属公众聚集场所界定标准的,各县(市)根据属地管理、权限划分原则进行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