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资项目核准要件

发布时间:2014-01-03字号:T | T

  境外投资项目是指投资主体通过投入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获得境外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根据《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1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境外投资项目下放核准权限工作的通知》(发改外资[2011]235号),中国境外各类法人,及其通过在境外控股的企业或机构,在境外进行的投资(含建设、购并、参股、增资、再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以下的非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特殊项目除外),由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权限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前往台湾地区的投资项目,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和国台办《关于印发<大陆企业赴台湾地区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外资[2010]2661号)执行。境外投资项目申报核准需提交的相关材料具体要求如下:

  1、项目申请人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文本;

  2、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的初审意见;

  3、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相关的出资决议;

  4、证明中方及合作外方资产、经营和资信情况的文件;

  5、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6、以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出资的,按资产权益的评估价值或公允价值核定出资额。应提交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可证明有关资产权益价值的第三方文件;

  7、投标、购并或合资合作项目,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或框架协议等文件;

  8、境外竞标或收购项目,在申请项目正式核准时应提交省发展改革委出具的项目信息确认函件;

  9、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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