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 印章更换、遗失补刻

发布时间:2015-05-22字号:T | T

  《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如因单位撤销、名称改变或换用新印章而停止使用时,应及时送交印章制发机关封存或销毁,或者按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的规定处理。

  行政公章遗失补刻,持登报声明按新刻印章手续办理。

  专用印章及内设机构印章遗失补刻,持登报声明、单位介绍信、《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一份、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企业、外地驻泰办事机构更换印章的,持本单位开具的证明、旧印章(送交印章制发机关封存或销毁,或者按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的规定处理)、按新刻印章程序办理。其他单位更换印章的,持上级或主管单位开具的证明、旧印章(送交印章制发机关封存或销毁,或者按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的规定处理)、按新刻印章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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