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工商系统个体工商户经营异常状态标注管理办法》制定背景

发布时间:2015-05-08字号:T | T

  个体工商户验照制度是工商部门对个体工商户进行定期检查的监督管理制度,在20多年的管理实践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

  国务院201427批准发布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取消了企业年检制度。建立企业信息公示制度,是保障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顺利实施的重要制度支撑,是加强事后监管的重要举措。《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明确要求,改革个体工商户验照制度,建立符合个体工商户特点的年度报告制度。因此,改革现有的个体工商户验照制度,建立年度报告制度,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有利于社会公众和管理机关掌握个体工商户的实际经营状况。

  20144月,国家工商总局起草了《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条例(草案)(送审稿)》,意见稿明确了企业具有年度报告公示和即时信息公示的义务。为建立与之配套的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国家工商总局也起草了《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等四部规章。

  201487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54号国务院令,公布《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条例》规定的企业信息公示制度、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制度、经营异常名录制度、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企业信用联动惩戒制度等,从法律上规范和固定了“宽进严管”的事后监管制度。201481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9号公布了《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并自2014101起施行。《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十三条到第十八条规定了个体工商户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或者经营者住所无法与个体工商户取得联系的,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个体工商户,可以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恢复其正常记载状态。

    为规范福建省个体工商户经营异常状态管理,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福建省工商局制定了《福建省工商系统个体工商户经营异常状态标注办法(试行)》并于20153月公开征求意见,2015425《福建省工商系统个体工商户经营异常状态标注管理办法(试行)》正式成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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