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十三条到第十八条规定了个体工商户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或者经营者住所无法与个体工商户取得联系的,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个体工商户,可以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恢复其正常记载状态。建立个体工商户信息公示制度和标记经营异常,是加强事后监管的重要举措,这不但可以让社会和市场能够及时对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情况和经营异常情况予以了解,还可以规范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行为,避免隐瞒信息,欺骗消费者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产生。
为规范福建省个体工商户经营异常状态管理,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福建省工商局制定了《福建省工商系统个体工商户经营异常状态标注办法(试行)》,为福建省工商系统通过运用信息公示、社会监督等手段保障公平竞争,强化对个体工商户的信用约束,以实现通过市场之手引导个体工商户诚信经营,守法经营提供了法律依据,从法律上规范和固定了“宽进严管”的事后监管制度,维护了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