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市、区)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工商部门,含承担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下同)负责其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经营异常状态管理工作。县(市、区)级工商部门可以将其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异常状态管理事项委托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以下简称工商所,含承担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市场监督管理所,下同)办理,并对其工作开展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受委托的工商所应在受委托权限范围内依法、规范开展相关工作。工商所对被标注为经营异常状态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的,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处理。(一)接受申请。工商所应及时接受个体工商户提交的《取消标注经营异常状态申请书》(文书附件2)和相关证明材料。(二)核实审批。工商所在收到个体工商户提交的《个体工商户取消标注经营异常状态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对个体工商户提出的取消经营异常标注的申请事项和相关证明材料进行核实。省工商局通过公示平台向社会公示个体工商户被标注、被取消标注经营异常状态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