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工商系统个体工商户经营异常状态标注管理办法》政策亮点

发布时间:2015-05-08字号:T | T

  《福建省工商系统个体工商户经营异常状态标注管理办法》规定,县(市、区)级工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其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经营异常状态管理工作,可将其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异常状态管理事项委托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工商所、市场监管所办理,并对其工作开展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办法》具体明确了对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个体工商户的处理程序,包括名单归集、核实、审核、备案、公示等。同意个体工商户标注经营异常状态的,以红色三角形符号(△)标注,归集于该个体工商户名下,并通过公示平台向社会公示工商所对被标注为经营异常状态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的处理程序。。《办法》第六条规定:“工商所对被标注为经营异常状态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的,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处理。(一)接受申请。工商所应及时接受个体工商户提交的《取消标注经营异常状态申请书》(文书附件2)和相关证明材料。本项中的相关证明材料是指:对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被标注经营异常的,个体工商户应当通过纸质的方式向工商所补报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并向工商所提交补报年度报告的证明材料;对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被标注经营异常的,个体工商户应当通过纸质的方式向工商所提交更正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信息后的年度报告的证明材料;对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被标注经营异常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提交已依法办理经营场所、经营者住所变更或注销登记的证明材料,或通过其登记的经营场所或者经营者住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的证明材料。(二)核实审批。工商所在收到个体工商户提交的《个体工商户取消标注经营异常状态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对个体工商户提出的取消经营异常标注的申请事项和相关证明材料进行核实。属于补报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工商所应在5个工作日内恢复其正常记载状态;属于其他情形的,工商所应对个体工商户提出的取消经营异常标注的申请事项和相关证明材料进行核实,经核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恢复其正常记载状态。由工商所经办人员通过一体化平台在线填写《个体工商户经营异常状态审批决定表》,提出处理意见,报工商所负责人审核。工商所负责人对上报的《个体工商户经营异常状态审批决定表》进行审核,同意取消标注经营异常状态的,报县(市、区)工商局备案,以县(市、区)工商局的名义作出决定。红色三角形标注符号(△)从该个体工商户名下消失,并在公示平台向社会公示。因同时存在多种情形而被标注为经营异常状态的个体工商户,工商所应当按照本条前款的相关规定,在个体工商户及时履行相关义务并消除各种情形后,方可作出取消标注决定。”《办法》还规定了福建省工商局应通过公示平台向社会公示个体工商户被标注、被取消标注经营异常状态情况。《办法》要求各地工商部门积极推动同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建立个体工商户信用约束部门联动机制,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对标注为经营异常状态的个体工商户积极探索联合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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